如何理解信託的商事與民事功能?

概述

  不少信託公司人士抱怨最近一段時間來項目不少,但是好項目稀缺。看似信託公司仍然佔據著市場的主動,但是來自於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已經逐漸顯現。

  三季度以來,監管層陸續放寬了基金、券商、保險等行業介入信託公司業務的壁壘。基金、券商、保險等行業的投資範圍與信託公司的單一與集合資金信託的投資範圍無異。尤其是券商銀證合作業務逼近萬億元大關,信託公司賴以發家的銀信合作業務優勢在券商的步步緊逼之下已蕩然無存。

  然而面臨各大金融機構對信託制度紅利的蠶食,信託公司在制度方面的優越性真的消失殆盡了嗎?筆者認為不然。事實上透過信託制度運用較為發達的歐美及中國香港地區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源自信託本源的服務功能在國內尚未廣泛發展。

  例如近日,龍湖地產[14.10 0.28%]女掌門吳亞軍離婚一事將隱藏在其身後的家族信託由幕後推到臺前。相比國內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因家庭破裂導致的公司股票與經營狀況的波動,吳亞軍與其前夫早在公司上市之初便已通過家族信託代持股份的方式實現了公司股權的分割,離婚一事對公司股價影響有限。

  除此以外,信託制度在歐美等的主要功能還包括合理避稅、財富的保密或者是一種類似於“託付”的功能,例如在中國香港地區,富豪可以將遺產信託給信任的律師等,等按信託條件成熟時再將信託資產轉移回受益人名下。例如受託人可以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來管理財產,直到未成年人長大到能夠自己管理這些財產時為止。

  信託之所以有這些強大的能量,歸根結底是因為信託所具的所有權隔離的功能。然而在市場的選擇下,中國的信託業僅僅走了理財工具這樣一條道路,而信託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最強大的所有權隔離功能並未很好體現。

  中國信託業協會常務理事周小明指出,目前雖然其他資產管理機構借監管“新政”獲得了類似信託業務的資產管理業務,由於目前並不能名正言順地以“信託”名義經營業務,其擴展的只是類似於信託的下層功能即“資產管理功能”,並不能延伸到信託的上層功能即委託人的“目的功能”。

  換言之,信託可以用於理財,但絕不僅限用於理財。一項信託最終具有什麼樣的功能和價值,完全取決於委託人設定的信託目的。而只要不違法,委託人可以為了各種各樣的目的設立信託,而不僅限於為了理財的目的設立信託。“目的”決定“應用”,信託業務的實際邊界由此呈現出極其多樣性和靈活性,幾乎可以與人類的想象力一樣沒有限制,信託應用的創新力也正源於此。

  這也正是亟待國內信託業者關注的信託的另一面。隨著國內高淨值人群的激增,信託的這種服務功能必將迎來更加廣闊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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