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涉外婚姻越來越多,涉外結婚登記中未婚證明、公證的問題也隨之而來。那麼,什麼是涉外未婚證明,涉外未婚證明公證如何辦理?本文為你答疑解惑。
一、什麼是涉外未婚、未再婚證明、聲明?有哪些形式?
涉外未婚、未再婚證明、聲明書是用來證明涉外婚姻中一方沒有配偶、喪偶或單身的一種法律文書,它在涉外結婚登記的時候,關係到涉外婚姻能否登記、是否合法等作用。目前,我國涉外未婚證明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未婚聲明書,一種是未婚證明的公證。但是,根據民政部門的規定,《婚姻登記條例》開始實施後,我國公證處在辦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時,將採用聲明書公證的方式進行。 所以,已經不再辦理涉外未婚證明,而涉外涉外未婚聲明似乎也經常能被法律認可。
二、涉外未婚、未再婚證明、聲明書,涉外未婚公證怎麼辦理?
涉外未婚、未再婚證明、聲明書,怎麼辦理?涉外婚姻內地居民一方需要到戶
涉外未婚、未再婚證明、聲明書,怎麼辦理?涉外婚姻內地居民一方需要到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查詢無婚姻登記記錄等信息,但不能婚姻登記機關無法開具涉外未婚、未再婚證明,只能提供有無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另外,可根據此有無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和自己擬寫的涉外未婚、未再婚聲明書,加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即可辦理
涉外未婚公證。但是,由於各國對於涉外婚姻公證存在不同規定,是否能被婚
涉外未婚公證。但是,由於各國對於涉外婚姻公證存在不同規定,是否能被婚姻登記國承認,還需要具體詢問婚姻登記國涉外機構予以求證。
外未婚公證怎麼辦理?涉外婚姻當事人在辦理涉外未婚公證需要準備一下材料
外未婚公證怎麼辦理?涉外婚姻當事人在辦理涉外未婚公證需要準備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2.提供離婚證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需同時提交法院的生效證明書)、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聲明人草擬的聲明書;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由於司法部現已將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暫時調整為辦理聲明書公證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公證處難以查實當事人是否為未婚或未再婚,無法再按過去的格式直接出 具公證書,今後的未婚、未再婚公證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聲明書予以證明,並要求當事人在聲明書中表明“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於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申請人申辦未婚公證的,公證處仍可按原來的未婚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各公證處須向當事人說明,聲明書公證與原規定格式的實體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證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採證。
三、關於涉外未婚聲明書擬寫、法律效力,以及未婚聲明書參考樣本
前面說到中國人在國外結婚,涉外未婚聲明書能否被婚姻登記國承認,還有待國外使用機構確認。但是,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需要出具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關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我國婚姻登記部門對於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公民,對按照以上程序經公證和認定的個人未婚聲明書也是承認的。但是,《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應填寫個人聲明,如果因個人聲明不實而導致重婚犯罪,個人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等。所以,未婚聲明書的擬寫和公證還需謹慎處理為好。
未婚聲明書的參考樣本
本人姓名: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法。本人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在意大利工作。在此期間未與任何人登記結婚法。以上聲明內容屬實,本人承擔由此聲明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法。證明人甲:證明人乙:以上聲明情況屬實,特此證明法。聲明人:年月日,羅馬(意大利)
四、關於涉外未婚、未再婚證明、聲明,涉外未婚公證方面的法律規定
關於暫時調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辦證方式問題的通知
(民辦通〔2004〕第7號 2004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實施後,公證處在辦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時遇到了一些新情況:一是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在為我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時,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所在單位證明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已無法準確掌握有關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二是戶籍管理部門也不掌握準確的居民婚姻狀況,戶口簿上登記的婚姻狀況不能及時準確反映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三是全國婚姻登記機關目前沒有聯網,婚姻登記機關不能提供有關當事人未婚、未再婚的證明。上述情況的出現,導致公證處難以查實當事人是否為未婚或未再婚。因此,經部領導同意,在公證機構不能獲得有效證明之前,對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暫作如下調整:一、當事人申請辦理未婚、未再婚公證的,不宜再按《關於修改部分民事公證書格式及公證書譯文、貼照片等問題的通知》((93)司公函053號)和《關於發佈 <公證書格式> (試行)的通知》((92)司公字15號)所規定之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證書格式(之一至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證書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證書。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對當事人的未婚、未再婚聲明書予以公證。辦理未婚、未再婚聲明書公證時,應注意:(一)須向當事人說明聲明書公證與原規定格式的實體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證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採證;(二)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聲明書中表明“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能提供證明材料並經查證屬實的,可辦理當事人在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無婚姻登記記錄的公證。四、對於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仍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證書格式(之六、之七)出具公證書。五、對於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經離境,要求證明離境前未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結婚或再婚的,如能提供證明材料,公證處仍可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證書格式(之二、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證書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證書。在公證機構具備獲得未婚、未再婚有關證明材料的條件下,我部擬再研究以何種方式辦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各地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如遇到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在涉外未(再)婚證明、涉外未(再)婚聲明書,涉外未婚公證怎麼辦理?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公證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