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交通事故官司指南?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一般雙方當事人都願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有時也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使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壞比較嚴重或有人員傷亡,賠償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提起訴訟也就在所難免。

方法/步驟

打官司時,原告請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併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前幾天開車與一輛正在運營的出租車相撞,雙方就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老王一紙訴狀將出租車司機告上法庭。本以為自己一定勝訴,結果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了老王的起訴。其實原因就像上面所說,出租車的車主為出租汽車公司,此輛出租車正在運營中,司機駕車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老王應以出租汽車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是司機個人。如果老王不能確定究竟誰是適格的被告,就可將出租汽車司機與出租汽車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到法院起訴賠償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也可以告對方的肇事司機。告出租汽車公司、公交汽車公司,不僅因為它是車主,而且因為當乘客乘坐出租車、公共汽車時就等於和出租車公司簽訂了一份承運合同,出租車、公共汽車司機有義務安全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沒有做到,就是違約。告對方的肇事司機,起訴理由是對方的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

  案例:張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於先生駕駛的出租汽車時,出租車與賈先生駕駛的大貨車相撞,張先生因此受傷。經公安部門認定,賈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在出租汽車公司與賈先生之間,選擇了將出租汽車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先生8萬多元的損失。

  此外,從維護權益受損一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特別規定了車主承擔墊付責任的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是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事後,承擔墊付責任的車主可向肇事司機追償。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採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案例:李某駕駛汽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交通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張某起訴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二次手術費、鑑定費、今後整容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基於以上訴訟請求,張某提供了以下證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出具的鑑定書證明張某4級傷殘,傷殘指數為70%,需整容和手術;醫院出院治療的醫囑建議全休3個月;住院日期及費用單據;鑑定費票據;醫院出具的需要1個月護理的證明;張某工廠出具的張某工資證明;張某父親護理張某請假1個月減發工資4000元;整容醫院開具的張某面部疤痕可手術的診斷書及費用;出租車票價值2000元。

 法院依據證據認定張某的醫療費、二次手術費、鑑定費、今後整容費均為合理損失,應予支持。誤工費根據張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單據和醫院開出的需要休息時間證明,再根據張某工作單位的工資證明可以認定。對此,對方提出了異議,張某到稅務單位出具的納稅單作為更有力的證據證明了他的工資收入。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統一規定,一般參考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公務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張某的父親請假1個月減發工資4000元,這筆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應按3倍計算相應的護理費。交通費既包括就診期間的交通費,即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到醫院治療和轉院治療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還包括處理交通事故遺留問題所花費的合理費用。張某雖然提交了相當數量的出租車票據,但沒有證據證實此費用的支出為看病所必須,法院不予支持。關於交通工具的選擇,應以當地普通交通工具為標準,憑票據賠付。以北京為例,普通交通工具是公共汽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法院僅考慮了交通事故發生看急診,張某乘坐出租汽車的費用。法律上所講的營養費和當事人一般認為出了事故多加點營養而支出的費用不完全一致。由於張某雖然沒有提供治療醫院或法醫就其需要補充營養的專門證明,但是考慮到其傷殘情況,法院酌情判定了住院期間和病休期間的營養費。

此外,現在到法院起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許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關於是否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法院裁判這項請求的幅度,主要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當事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和法院最後認定數額如果存在差距時,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擔著的,所以當事人不可漫天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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