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關於實習律師的規定?

實習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者,沒有律師執業經歷,領取實習律師證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以剛畢業的法學學生為主

方法/步驟

實習人員相關規定

第一條 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過 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五)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六)已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七)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申領、審核、發放:

(一)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以下內容審核無誤後,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轄市律師協會:

1、申請實習人員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2、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3、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非 本市戶籍人員提交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

4、申請實習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

5、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材料;

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藍底);

並附律師事務所關於本所及擬指定的指導律師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律師事務所與申請實習人員簽訂的《實習協議》。

接受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上列規定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請實習人員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或者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應提供原件和1份複印件。省轄市律師協會審核同意的,原件退回,複印件加蓋與原件相符章後,與其他申請材料一併歸入申請人實習檔案。

(二)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1、省轄市律師協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人員、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條件的審查,同意實習的,核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並報省律師協會備案;不同意實習的,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及申請實習人員,並告知理由。

2、《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製,省律師協會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代碼-市代碼-實習證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兼職(專1、兼2)-4位順序號。

第三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 《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遺失或損壞的,由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省轄市律師協會申請補辦或換髮。

第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包括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兩項內容。實習期從《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載明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放棄實習、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係或無正當理由轉往他所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省轄市律師協會應註銷其實習資格。

實習人員因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喪失接收條件或怠於履行指導職責而中斷實習的,可以在中斷原因發生起30日內申請轉所實習。轉所實習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實習期連續計算。

第五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應當完成規定的實習內容,並建立實習工作記錄。

第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接受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省律師協會也可以委託省轄市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

(一)集中培訓時間為三十天。培訓內容按照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大綱》安排。

(二)集中培訓結束,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可採取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三)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發給《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考核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下一年度的集中培訓。

(四)集中培訓期間,實習人員缺課達1/5以上課程的,取消培訓資格。

第七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承辦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四)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訓紀律;

(六)其他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向所在地省轄市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日誌;

(三)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品行及執業能力的考評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

(五)《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九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在收到材料後15個工作日進行審查和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省轄市律師協會在《實習人員登記表》中籤署合格意見,作為實習人員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條 實習人員有本規則第七條情形之一或實習內容達不到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要求,認定為實習考核不合格,實習人員重新實習或由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係。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轄市律師協會作出決定,所在律師事務所通知實習人員本人。

第十二條 實習人員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應責令其停止實習,已進行的實習無效,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責令停止實習的,由省轄市律師協會作出決定。決定應載明實習人員姓名、實習起始日、責令停止實習的原因和日期,以及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截止日期。

責令停止實習決定書由律師事務所送達實習人員。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十三條 實習人員對省轄市律師協會作出的實習考核不合格或責令停止實習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師協會提出複查申請。省律師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複查,並作出最終決定。省律師協會的最終決定由律師事務所送達實習人員。不能送達的,通過公告送達。

第十四條 責令停止實習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應在本地律協文件或網站中對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第十六條 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三年申請的,重新接受集中培訓,並由省轄市律師協會對其未申請執業期間的品行表現等進行考察,作出考核結論。

律師事務所相關規定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簽訂的《實習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全國律師協會相關規定。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未滿六個月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處罰期屆滿後未滿一年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不利於實習人員實習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為實習人員申領《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督促指導律師,安排實習人員接待當事人諮詢不少於15次,跟隨指導律師參與出庭活動或非訴訟活動不少於3次;

(三)組織實習人員參加本所政治學習、業務研討;

(四)組織實習人員參加集中培訓;

(五)每季度對實習人員實習工作記錄進行一次閱評;

(六)為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認為實習人員道德品行或者執業能力不適合律師執業的,應及時解除實習關係。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轄市律師協會責令停止接收實習人員:

(一)違反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接受實習人員的;

(二)安排不符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律師作為指導律師的;

(三)未監督指導律師履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的任務和職責,致使實習人員實習期內不能完成《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規定的實習任務的;

(四)在省轄市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作出責令停止實習決定後,仍不停止其實習活動的;

(五)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後,不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實習鑑定的;

(六)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為實習人員出具的鑑定材料和考評意見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七)對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師職業要求的實習人員未及時解除實習關係的;

(八)與實習人員解除實習關係,未向省轄市律師協會備案的;

(九)其他不盡職指導和管理實習人員和指導律師的行為。

第五章 面試考核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後一年內向申請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面試考核。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申請面試考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鑑定書》及實務訓練材料;

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實習鑑定意見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實務訓練材料應包括不少於5份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工作文書、操作記錄、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等;

(四)本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協會的統一安排參加面試考核。面試考核時間安排在本協會網站公佈,實習人員須按照考核時間安排準時參加。

第三十三條 面試考核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實務訓練情況、執業基本技能掌握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以及語言表達能力、儀容儀表等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考核人員將根據實習人員的應答情況,按照評分標準獨立進行評分,作出考核評價。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將在面試考核結束後七日內,在本協會網站公示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公示期為五日,在公示期滿後公佈實習鑑定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核發《實習人員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經考核,實習人員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本協會應當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有不符合本規則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二)有本規則第八條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三)有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的行為之一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有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三條的,應當區別情況要求實習人員補足或者完成相關實習項目,待其完成實習項目後重新進行考核,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對考核不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將考核不合格的意見、理由及處理結果填入《實習人員登記表》,並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人員及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核結果報省律師協會備案,抄送當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考核的律師協會或者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應當對在公示期內收到的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調查。對有證據證明通過面試考核的實習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協會應當撤銷對該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合格意見,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六章 實習監督

第三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並給予二年內禁止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律師事務所負有管理責任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辦公條件等理由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的;

(六)安排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七)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實習指導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並給予二年內禁止指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等理由向實習人員私自收取費用的;

(六)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七)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報告本協會。本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四十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發生本規則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本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本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第四十一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鑑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採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面試考核的,由本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已進行的實習無效,並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髮生在實習人員已獲准律師執業之後的,本協會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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