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時應如何要求承包商?

在提高承包商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意識,明確承包商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減少潛在的環境、健康和安全危害,預防承包商在承包公司工程項目過程中引發環境、健康和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和承包商及其雙方員工免受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方法/步驟

承包商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及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文件,做到依法、誠信經營。

承包商在承包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服從公司的監督和管理。

承包商的經營範圍應當與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營業範圍相符。從事特許經營的,應當取得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批文。

承包商應自主獨立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並獨立承擔承包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公司建立的安全制度和管理體系是基於公司的實際情況,併為公司自身的利益服務。公司不對其制定並施行的安全生產製度和管理體系的正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提供任何保證,如承包商發現公司的安全生產製度和管理體系或公司代表的任何指令、命令有違法或不恰當的地方,應當及時向公司提出,並由雙方協商處理。對於公司安全生產製度和管理體系未涉及的事項,承包商仍應自行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以防範和杜絕危險的發生,並對此類事項承擔全部的安全責任。

公司代表有權隨時進入承包商的工作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對承包商的工藝流程、設備、現場和人員提出安全建議和要求,承包商應當根據公司代表的建議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並書面向公司反饋整改的結果,但公司的監督檢查並不免除承包商自身的安全義務和責任。

承包商應當僱用年滿18週歲以上、具備從業資格(例如,特殊工作許可證)的員工從事承包活動。如果承包商僱用未成年工(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須嚴格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承包商不得指派吸毒或患有傳染病的員工從事承包工作。如有違反,公司將對承包商處以10000元/人的罰款,並有權強制要求承包商的上述員工立即離崗,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承包商的承包合同,取消承包商的承包資格,如因此給承包商造成損失的,所有損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擔,如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包商應賠償公司的所有損失。

承包商應依法為其僱用的員工繳納包含工傷保險在內的基本社會保險,並根據需要為員工購買足額的商業保險,以確保員工發生安全事故時及時、足額的獲得賠償。

承包商從事具有危險性的承包工作時應當購買必要的商業責任保險,以確保在施工或作業過程中造成公司或第三方損害時,有能力進行賠償。

承包商員工須向公司項目負責人申請獲得並配帶承包商識別證方可進入公司所屬區域,未佩戴承包商識別證一律不準入內。承包商僱用的員工在公司所屬區域內進行施工或作業時,應持續佩戴承包商識別證,以便於公司或第三方確認其身份。在任何情況下承包商的員工均不得著公司的工作服。

承包商的車輛應停泊在指定區域。車輛停靠後應熄火併拉好手剎。任何車輛不得在公司轄區內修理、換油、沖洗。車內垃圾必須隨車清走。任何運輸車輛倒車時須有聲訊提示。

一般情況下,承包商應自備施工工具及設備。如在特殊情況下需從公司借取工具或設備的,必須得到公司項目負責人的批准。

承包商若需在公司廠區內使用焊接/切割設備、易燃氣體容器,空氣壓縮機、起重機械等,必須提前通知公司項目負責人並得到批准。上述危險設備使用前須提供設備檢測記錄及設備合格證書。

承包商必須嚴格控制能源(水、電、氣等)的使用,如因施工必須使用能源的,應向公司工程部門申請,使用過程中應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能源源頭控制設備,如鎖定/標定等。

除非緊急狀態,承包商不得在未經公司消防負責人授權情況下操作消防系統設備。當需要關閉消防系統時,應提前得到公司消防負責人的許可。儘可能保證每日施工結束時將消防系統恢復。當必須停止消防系統時,儘可能避免在此期間、上述區域內熱工作業。

承包商應向其員工提供安全保護設施及必要的安全裝備以保證安全生產。

除特殊情況外(如上衛生間等),承包商的活動只能在指定工作區域內活動。

材料、設備貯藏地及垃圾和廢物存放地須由公司項目負責人指定。

使用危險化學品及材料必須要有控制程序來保證公司和承包商及其雙方員工的安全。公司可提供所有本廠使用、承包商員工有可能暴露其中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物料數據清單。承包商如果在施工中需使用可能使公司員工暴露其中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在使用前提供安全物料數據清單由公司複查。

當施工條件可能對公司及員工造成潛在危害時,承包商應立即向公司項目負責人及EHS管理人員報告,從而使公司的員工得到相應的指導,並做好防範工作。

承包商有責任對其員工進行定期安全指導。承包商可向公司項目負責人諮詢潛在的特殊危害,並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承包商必須加強電氣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安全檢查計劃。

承包商有責任依計劃定期進行安全巡查,從而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糾正。公司項目負責人及EHS人員保留對施工現場及承包商各項活動的檢查權。承包商應指定安全代表進行現場監督,確保公司的標準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和實施。

承包商應對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制定應急預案,保證發生事故時,能及時處理。

如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的,承包商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報告義務,並同步向公司項目負責人及EHS人員報告。

承包商應當妥善保護安全事故現場,並對安全事故進行徹底地調查。如有必要,公司有權派員參與事故的調查,承包商應當如實的向公司提供具體的相關信息。如政府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承包商應當給予配合。

安全事故發生後,承包商應當認真分析事故的原因,並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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