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取證中你應該知道的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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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所述錄音取證專指民事訴訟中所需證據,為此目的而錄,不涉刑事,也不涉其他私人意圖。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由此私人錄音方成為正式呈堂證供被認可,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經驗不足或對證據要求法律要求不瞭解,採集證據無效,導致白費功夫甚至敗訴。

錄音取證中你應該知道的二三事

方法/步驟

 一、關於時間和地點

  錄音越早對訴訟越有利,原因是趁對方不備,可獲取到最為真實信息,以防歪曲後價值減小。有防備後會有意歪曲或隱瞞,或者諮詢專業人士後專門歪曲或刻意誤導。都會讓錄音價值降低。而地點的選擇,也很重要,安靜無干擾防止對方以聽不清或錄音受干擾找到突破點讓錄音價值降低。

錄音取證中你應該知道的二三事

二、器材選擇

由於錄音現場無法預料,時間不能控制,同時防備被發現,體積小,易隱藏,待電長,音質效果好,乃是上佳之選。雖然採訪機,錄音筆,手機,mp3都可以選擇,但是卡帶式等不易修改的設備更容易採信。同時面對面或者現場錄效果更好,音質好,且不會中斷,能採集完整錄音。防止電話錄音一語不合掛斷則無機會。

錄音取證中你應該知道的二三事

  三、錄音取證做何準備

梳理下預備從哪些方面取證,希望知道什麼,如何讓對方開口說。內容,情緒,問話順序,策略,攻心準備都不可或缺。想畢一役而成功考慮的越周全越好,甚至對方不配合中途離場,發現被偷錄的突發情況該如何應對都是前期準備該考慮的事情。偷錄趁其不備是最好的,因此把握時間地點以及控制好進程都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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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談

偷錄,切記不要惦記錄音,表現同往常一樣,神態,語氣,語調,用詞包括情緒別刻意,尤其情緒可能因為緊張會下意識表現出些異樣,讓對方察覺,自然方能讓對方毫無防備。

  有幾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列出供大家參考:

  (1)談話要有時間,雙方身份自然的交代,防止被否認,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而不是叫老張老王,李總,何主任之類。越清晰採信度越高,證據也越有價值。

  (2)注意別讓錄音成為孤立證據,與其他文字,實物,證人證言等相互印證,互為支撐,可信度更高,而且常常被作為錄音被採信的佐證。因此在訴訟中一條關聯的證據鏈是很有必要的。

  (3)談話切忌涉及非案情隱私或商業祕密,也不可帶有威脅恐嚇,前者容易涉嫌違法而不予採信,後者因威脅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正常談話注意技巧即可。

  (4)以事實為依據,不可有誘導之嫌,切忌糾纏法律責任。法院以事實為考量,而非彼此所講道理或所論責任。

  (5)時間上適可而止,點到為止即可,無需過多闡述,廢話連篇。

錄音取證中你應該知道的二三事

五、以下為法律規定的個人錄音可採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錄音取證中你應該知道的二三事

注意事項

由此私人錄音方成為正式呈堂證供被認可,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經驗不足或對證據要求法律要求不瞭解,採集證據無效,導致白費功夫甚至敗訴。為此,博威時代分享二三事以解你心頭之惑,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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