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肉牛、肉羊建規模化養殖場辦理的手續?

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對土地的用途管制不因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等權屬問題而有區別。佔用耕地建養殖場是耕地總量減少的原因之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規定,畜禽養殖用地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其規劃佈局和選址,應當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儘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禁止佔用基本農田。要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合理確定用地標準,節約集約用地。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照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依法提供用地保障。

(一)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佔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耕地,有條件的,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主要辦事程序:

(一)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佈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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