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的證據效力如何,離婚證明第三者的證據?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捉姦”的證據效力如何,離婚證明第三者的證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捉姦”的證據效力如何

捉姦證據是不是能作為認定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有第三者的鐵證呢?證據的取的必須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用捉姦舉證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

因為捉姦這一行為在取證和舉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因此導致一些人為達個人目的,而採用造假、偽造證據進行非法取證,用以滿足訴訟之需求。

捉姦這一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不僅會傷害他人的人身權利和隱私權利,同時也不利於整個社會公順良序。由此可見,法律一般是不提倡和採用捉姦取得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只有在特定的性況下的捉姦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一方是在發現對方與他人通姦的情況後,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由公安機關出面所採集的捉姦證據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

另外就是證人取得捉姦證據雖有違法行為存在,但該捉姦證據可以運用其他間接證據來與之相互進行映證,並與這些間接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鎖鏈,則該捉姦同樣具可以作為認定案年事實的依據;

最後就是對方這一捉姦證據不予否認而作為自認的結果時,雖然這一捉姦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但因對方對這一事實的存在承認,而導致捉姦證據具有認定案件事實的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就是要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向法庭舉證的責任,這也同樣說明了當事人有依法調取證據的權利。

綜上,可以肯定的是對捉姦證據因其涉及到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問題,所以一般來說,捉姦證據是不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

但因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故只要不是違反公順良序,不是在侵害另一個更大的法益情況下取得的捉姦證據是能在一定程度上作為證據使用的。

但應排除其他合理性懷疑,如出於非法目的,並且有其他相關的證據與之相互佐證時(即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在證據上具有優勢時,即通常法理上所說的優勢證據)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客觀事實的依據的。

二、離婚證明第三者的證據有哪些

1、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3、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5、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裡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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