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社會中,很多人因為婚前財產尤其是房產歸屬問題上沒有明確而導致結婚後產生矛盾和糾紛。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具體而言,婚前房屋財產應該歸誰所有,關於婚前財產,又該如何證明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都將為您一一做出介紹。
一、婚前房屋財產應該歸誰所有
根據新的婚姻法,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 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新婚姻法公佈實施後,法律明文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房屋所有權的認定通常以產權證登記的名稱為準。如果房屋購買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則房產歸個人所有。
如果是貸款購房,就需要嚴格界定房屋購買時間及還款時間,即婚前一方購房,婚後還貸的,在離婚時可以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為一方所有,但因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款,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款的金額要求房屋所有一方付給另一方一半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存在同居,就需要靠具體的舉證來證實房產的歸屬。
現實中有很多情況是父母為子女買房,此時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父母在自己結婚前購買的房子,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但一般在當事人結婚時,當事人的父母會告訴媳婦說,這套房子是給你們結婚用的。所以,如果媳婦有人證或物證證明時,法院可能會引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一款,認為這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房產。也就構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實踐中這種情形非常多。這時舉證成為重要的問題了。
二、婚前財產如何證明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就可以證明婚前財產了。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於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一)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二)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三)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以上就是關於“婚前房屋財產應該歸誰所有”、“婚前財產如何證明”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婚前房產歸個人所有,具體證明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實踐中,很多準夫妻在結婚前,往往對婚前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問題產生分歧甚至糾紛,如果您沒有對婚前財產進行法律有效的保護措施,建議您儘早諮詢律師,避免因婚前財產處理不當而導致家庭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