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精神賠償,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精神損害是無形的,也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但是可以通過金錢來補償,這種補償既從經濟上填補受害人之損害,又從精神上慰撫受害人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那麼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本文為您介紹的是關於離婚精神賠償的相關內容。

一、離婚要求精神賠償的情形:

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夫妻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當然構成重婚,夫妻一方雖未經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樣構成重婚。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破壞,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另一方因此理應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重婚者重婚行為的處罰。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不論以何種名義與他人同居,均應納入此處所稱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負有與配偶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即使因某種正當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前,均不得與他人同居。否則行為構成違法。因此,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對婚姻義務的違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實施家庭暴力。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並導致離婚,則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夫妻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只有具備其中之一情形的,無過錯方才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無過錯方不可要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關於離婚精神賠償,在離婚時提出應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有違法行為

主要特徵是違法性,表現在離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即為有違法性存在,主要指上面提到的四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違法行為。

2、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它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素,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有因果關係

在侵權損害的因果關係中,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表現在離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餅居、通姦、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方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損害後果是通過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在離婚案件中,有時配偶一方實施違法行為並不是直接針對另一方,如一方因盜竊罪被判長期徒刑,其行為可能傷害夫妻感情,給無過錯方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違法行為存在,並且這種行為導致了無過錯方的精神遭受損害,無論這種損害事實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造成的,均應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主觀上有過錯

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方主觀上應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應有實施如重婚、拼居、通姦、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新《婚姻法》第 46 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享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在離婚時要求精神賠償。而且也只能要求有過錯行為的配偶賠償精神損失費,而不能要求第三者賠償。

以上為您介紹了關於離婚精神賠償的情形以及構成要件,希望能夠幫助到您。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需要提起注意,要求精神賠償需要有證據證明,否則法院是不會支持你要求的精神賠償的。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直接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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