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轉業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軍人轉業時會得到一筆包括軍人安家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在內的轉業費用。國家補助給軍人的這些特定費用,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軍人的個人財產?在軍人離婚時,轉業費用又該如何分割?易軼律師通過一起真實的軍人離婚案例,為您講解軍人轉業費的詳細構成、轉業費的分配方法、以及在涉及軍人的離婚財產分割訴訟中當事人應當格外注意的地方。

軍人轉業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會獲得一定的費用,那麼這些費用是否都是夫妻

軍人轉業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會獲得一定的費用,那麼這些費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在一起離婚案件的判決中,對此作了否定回答。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原告張某(男)應徵入伍。2002年10月,與黃某(女)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多次發生矛盾。2003年11月起,雙方分居生活。2003年底,張某轉業。2004年5月,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某離婚,後經法院做工作判決不予准許。此後,雙方關係並未能得到緩和,再次引起訴訟。

審理中,雙方除對婚姻狀況和其他財產存在一定爭議外,主要對軍人轉業費用存在爭議。被告黃某提出,原告張某轉業時領取的轉業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等,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告張某則認為,軍人轉業有關的費用是國家補助給軍人的特定費用,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黃某婚前基礎尚好,但婚後發生夫妻矛盾,導致二人分居生活一年有餘;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二人的夫妻關係並未得到改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張某要求與被告黃某離婚,應予准許。原告張某轉業時領取的相關費用中,婚前形成的部分應視為張某的個人財產,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份額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易軼律師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軍人轉業有關費用財產歸屬性質的爭議。軍人轉業費的發放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的關心,也是對他們保家衛國行為的充分肯定,但軍嫂在後方也作出不少犧牲,比一般家庭婦女要吃更多的苦,流更多的汗。因此,對這筆費用應否有她們的份額一直存在爭議。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由於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

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39條同時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本案從2002年10月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至2003年底原告張某轉業期間,二人的夫妻關係一直存在,此間形成的有關轉業費用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2002年9月前,二人的夫妻關係並未形成,此前形成的有關費用只能視為原告張某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歸張某所有,不得參與夫妻財產分割。在原、被告雙方不能對夫妻財產協商處理的情況下,法院對有關軍人轉業費用的理解與處理是正確和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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