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勞資雙方有何風險?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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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存在哪些風險?又該如何處理、應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作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未籤勞動合同勞資雙方有何風險?如何應對?

未籤勞動合同勞資雙方有何風險?如何應對?

步驟/方法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公司在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上負有強制性的主動責任,如果與員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雙倍工資的罰責;

員工入職後,公司負有及時、積極、主動與員工訂立、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

如果員工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權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但要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在員工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仍然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而繼續留用,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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