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倒賣車票、船票罪應該注意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倒賣車票、船票罪應該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倒賣車票、船票罪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重慶刑事律師網專業律師團隊,專注刑案,受到廣泛好評。

司法實踐中倒賣車票、船票罪應該注意的問題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倒賣車票、船票罪專題

方法/步驟

1.具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購買車票、船票後高價或者變相加價出賣。此處倒賣的對象必須是真的車票、船票。如果倒賣的是偽造的車票、船票,則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旅客列車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的,應以倒賣車票論處。

2.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
倒賣車票、船票數額較大;
倒賣次數多;
倒賣手段惡劣;
結夥倒賣車票、船票;
內外勾結倒賣車票、船票;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

3.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
(2)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

4.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6 法釋[1999)17號)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鐵路職工倒票、內外勾結倒票;首要分子;處罰過兩次以上、勞教一次以上兩年內犯同類罪,從重處罰。(最高法院法釋[199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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