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築物沉降觀測點的設置與觀測要點?

建(構)築物沉降觀測點的設置與觀測要點

沉降觀測在建築物的施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後的監測等過程中,具有安全預報、科學評價及檢驗 施工質量等的職能。通過現場監測數據的反饋信息,可以對施工過程等問題起到預報作用,及時做出較 合理的技術決策和現場的應變決定。 一、相關規範及規範性文件要求 經建設部批准《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為國家標準,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其 中,第 5.3.43(1)、7.1.7、7.5.6、10.1.10 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建築變形測量 規範》(JGJ8-2007)為行業標準,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其中,第 3.0.1、3.0.11 條為強制性 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93)和《建築變形測量規程》(JGJ/T8-97) 同時廢止。 此外,經江蘇省建設廳審定,確定《建築物沉降觀測方法》(DGJ32/J16-2006)為江蘇省工程 建設強制性標準,於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是目前省內建築物沉降觀測參考的主要規範依據。 2008 年 4 月,崑山市建築業協會制定《關於對創優工程進行現澆樓板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和建築物沉降觀測的通知》(昆建協字(2008)第 11 號),對本地區創優工程沉降觀測的觀測點佈設、 觀測週期及時間等要求進行明確,進一步規範了本地區創優工程的沉降觀測。 二、沉降觀測的對象 根據《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8-2007)第 3.0.1條(強條)及昆建協字(2008)第 11 號文要 求,下列建築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間需進行沉降觀測: A、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物; B、複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築物; C、加層、擴建建築物; D、受鄰近深基坑開挖施工影響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環境因素變化影響的建築物; E、需要積累建築經驗或進行設計反分析的工程; F、創優工程。 在此需要明確的概念是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02)中第 3.0.1 條作如下定義: 設計等級 建築和地基類型 甲級 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物 30 層以上的高層建築 體型複雜,層數相差超過 10 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建築物 大面積的多層地下建築物(如地下車庫,商場.運動場等) 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築物 複雜地質條件下的坡上建築物(包括高邊坡) 對原有工程影響較大的新建建築物 場地和地基條件複雜的一般建築物 位於複雜地質條件及軟土地區的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級 除甲級,丙級以外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物 丙級 場地和地基條件簡單,荷載分佈均勻的七層及七層以下民用建築及一般工業建築物;次 要的輕型建築物 若工程明顯為地基基礎設計等級丙級的建築物(如地基條件較好的 6 層住宅樓等),就不需要沉 降觀測(創優工程除外)。 若不能確定地基基礎設計等級,或者有疑問,就請設計單位明確是否需要沉降觀測,並請書面答覆 或者寫入圖紙會審記錄中。 2 三、沉降觀測點的佈設 建築物確定需要進行沉降觀測之後,在工程開工之初,應根據設計圖紙的安排做好沉降觀測策劃工 作、制定沉降觀測方案,對於符合條件的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觀測,適時埋設觀測點。 根據《建築物沉降觀測方法》DGJ32/J18-2006 和《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8-2007 的要求,沉降 觀測點應佈設在能全面反映建築物地基變形特徵的點位,砌築小陰井加以保護,宜選在下列位置: A、建築物的四角、大轉角及沿外牆每 10~15m 處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 B、高低層建築物、新舊建築物、縱橫牆等交接處的兩側,不同地質條件、不同荷載分佈、不同基 礎類型、不同基礎埋深、不同上部結構、建築裂縫、後澆帶、沉降縫和伸縮縫的兩側,人工地基與天然 地基接壤處及填挖方分界處; C、寬度大於或等於 15 米,或寬度小於 15 米但地質條件複雜以及膨脹土地區的建築物的承重內隔 (縱)牆設內牆點,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結構體系的樓、電梯井和中心筒處; D、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處; E、多層砌體房屋縱牆間距 6~10 米橫牆對應牆端處; F、框架結構建築的每個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縱橫牆軸線上,以及可能產生較大不均勻沉降的相鄰柱 基處; G、高層建築橫向和縱向兩個方向對應盡端處; H、鄰近堆置重物處、受振動有顯著影響的部位及基礎下的暗濱(溝)處; I、重型設備基礎和動力設備基礎的四角、基礎形式或埋深改變處以及地質條件變化處兩側; J、對於電視塔、煙囪、水塔、油罐、煉油塔、高爐等高聳構築物,應設在沿周邊在與基礎軸線相 交的對稱位置上,點數不少於 4 個。 在控制點與沉降觀測點之間建立固定的觀測路線,並在架設儀器站點與轉點處作好標記樁,保證各 次觀測均沿統一路線。 昆建協字(2008)第 11 號文明確:根據以上要求及本市實際情況,一般多層建築布 8~16 個點; (小)高層建築布 8~20 個點。對於基礎面積較大的建築物,如大型框架結構的工業廠房,測點佈置可 能超過 20 個點。 四、 沉降變形監測的精度要求 沉降觀測的測量,應使用精密水準儀,優先採用精密水準儀 DSZ05 或 DS05,具有測微裝置的, 最低使用DS1 水準儀。視線長度宜為 20~30 米,視線高度不宜低於 0.5 米,宜採用閉合法消除誤差。 承擔沉降觀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主管部門批准的資質,測量人員應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觀測時,儀器應避免安置在有空壓機、攪拌機、捲揚機等振動影響的範圍內,塔式起重機等施工機 械附近不宜設站。 五、 沉降觀測的週期和時間 1、初測 建(構)築物的沉降觀測對時間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特別是首次觀測必須按時進行,否則整個觀測 得不到完整的觀測意義。初測應增加觀測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階段的沉降觀測 應依據施測方案隨施工進度及時進行。重要建築,可在基礎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後開始觀測。大型、 高層建築,可在基礎墊層或基礎底部完成後開始觀測。觀測次數與時間應視地基與加荷情況而定。民用 建築可每加高 1~2 層觀測一次;工業建築可按不同施工階段(如回填基坑、安裝柱子和屋架、砌築牆 體和設備安裝等)分別進行觀測。如建築物均勻增高,應至少在每增加荷載的 25%時各測一次。施工 過程中如暫時停工,在停工時及重新開工時應各觀測一次。停工期間,可每隔 2~3 個月觀測一次。封 頂後 1~2 月觀測一次,竣工後觀測週期,根據建築物的穩定情況確定。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 應停止施工,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沉降速度≥1.0mm/d 應減緩加載速度並增加觀測次數。 各個階段的複測必須定時進行,不得漏測或補測,只有這樣才能得到準確的沉降情況或規律。 3 3、建築物使用階段的觀測 觀測次數應視地基土類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觀測 3~4 次,第二年 2~3 次,第 三年後每年一次,直至穩定為止。觀測的期限一般規定如下:砂土地基 2 年,膨脹土地基 3 年,粘土 地基 5 年,軟土地基 10 年。若沉降速度小於 0.01 mm/d ,根據沉降曲線分析,認為已經穩定,可以 停止觀測。 4、對於荷載突然增加,基礎四周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水等情況,均應及時增加觀測次數,當 建築物突然發生大量沉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裂縫時,應立即逐日或 2~3 天一次的連續觀測。 昆建協字(2008)第 11 號文明確:根據以上要求及本市實際情況,在施工期間,一般多層建築觀 測共約需 3 次(初始值一次,施工到三層測一次,主體結構封頂後測一次);工業廠房對於小於三層 (含三層)的共約需 2 次(初始值一次,主體結構封頂後測一次),高於三層的工業廠房,按每增加 兩層測量一次,共約需 3-4 次;(小)高層建築觀測每增加三層測一次,共約需 5~15 次。發現數據異 常,應增加觀測頻率。在使用階段,可見上述第三條。 六、竣工驗收標準 《建築物沉降觀測方法》(DGJ32/J18-2006)第 5.0.6 條規定:對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時, 地基沉降變形觀測值在沒有相應的規範、設計要求時,可參照本條執行。每週期觀測後,應及時對觀測 資料進行整理,計算觀測點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週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建(構)築物竣工驗收地基變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與時間的關係曲線判定,曲線應逐 步收斂、曲線的斜率應逐漸減少或趨向於零,最後一次觀測的沉降速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竣工驗收最後一次觀測的沉降速度允許值表 建築物安全等級和類別 平均沉降速度V (mm/d) 最大沉降速度 i V (mm/d) 高層建築和一級建築物 ≤0.06 ≤0.08(≤2 處) 二級、三級、多層建築物和 低層建築物 ≤0.10 ≤0.12(≤2 處) 2、建(構)築物竣工驗收時,地基基礎的平均沉降量宜滿足如下公式的要求: S =  maxS 式中: S ——建(構)築物地基基礎最終平均沉降量(mm); maxS ——建(構)築物地基基礎最終最大沉降量(mm);  ——建(構)築物竣工時地基基礎平均沉降量 與最終最大沉降量 max S 的比值。 S 、 max S 、宜參照下表執行。 竣工時地基基礎平均沉降量允許值表 建築物安全等級 建築類型和地基基礎形式 比值 最終平均沉降量S (mm) 一級 0.6~0.8 60 樁基 0.5~0.8 150 二級 一般的工業 與民用建築 其他 0.4~0.7 250 三級 0.4~0.6 350 4 3、竣工驗收時,還要計算判定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地基變形引起整體傾斜是否滿足規範允許值。例 如,多層和高層建築的整體傾斜允許值如下表: 建築物高度 Hg 傾斜度平均值  傾斜度最大值 max  (1處) Hg ≤ 24m ≤ 0.004 ≤ 0.005 24m<Hg ≤ 60m ≤ 0.003 ≤ 0.004 60m<Hg ≤100m ≤ 0.002 ≤ 0.0025 100m<Hg ≤ 0.0015 ≤ 0.002 注:傾斜指基礎傾斜方向兩端點的沉降差與其距離的比值。Hg指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築物高度(m)。 4、當符合竣工驗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標準後,尚未達到建築物穩定標準時,竣工驗收後應按照本 標準省標DGJ32/J18-2006 第 5.0.4 條(即本文“五、沉降觀測的週期和時間”)要求,繼續進行沉降 觀測,直至穩定。 七、 穩定標準 穩定標準應由沉降量與時間關係曲線判定,對重點觀測和科研觀測工程,若最後三次觀測中每次沉 降量均不大於 2√2 倍測量中誤差,則認為已進入穩定階段。建築物安全等級二、三級多層建築以 0.020. ~04mm/d,高層和一級建築以 0.01mm/d 為穩定標準。 八、工程竣工觀測資料整理 觀測過程中應及時歸集每次沉降觀測成果,整理相關資料。認真分析沉降情況,出現異常時採取措 施。 工程竣工時,應提交下列有關沉降觀測資料: A、沉降觀測成果表; B、沉降觀測點平面佈置圖; C、沉降量――時間――沉降速度(s-t-v)曲線圖; D、沉降量――時間――荷載(或加載樓層數)(s-t-v)曲線圖; E、建築物等沉降曲線圖(如觀測點數量較少,可以不提交); F、沉降觀測技術報告; G、觀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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