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外遇方可以起訴離婚嗎,雙方離婚哪些情況能要求】,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外遇方可以起訴離婚麼?
婚姻過錯方可以起訴離婚麼?如有外遇的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賭博、吸毒的一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一方、重婚的一方、與婚外第三者同居的一方,他們都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方,然而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麼?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會根據他們的請求判決離婚麼? 從社會一般倫理道德觀念來說:決不能讓壞人陰謀得逞!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誠、相扶相攜、尊老愛幼、白頭到老,倘若一方對此有所背叛,就應當受到社會的指責、法律的制裁。然而,當今社會民風日下,“婚外戀”、“一夜情”、“包二奶”等現象屢見不鮮,家庭暴力也屢禁不止。甚至少數政府官員帶頭興風作浪,長期與人同居,不盡夫妻義務,挑戰社會倫理。如果在此情況下,過錯方仍能以自己所犯錯誤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棄子休妻,無疑是對過錯方不良行為的縱容和鼓勵,進而會引導社會的效仿。其後果必然是倫理蕩然無存,法律之外民眾肆無忌憚,社會正常的生活秩序將受嚴重影響。
但從法律上來講,過錯方是可以以自身所犯錯誤為理由起訴離婚的。其原因在於:
1、婚姻自由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自由權可以和生存權、發展權並列。因此,過錯方無論是以何種理由起訴離婚,都是其行使人身自由權的具體體現,法律不應強制阻卻;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與第三者同居等行為僅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因素,而法院判決離婚所考慮的是夫妻矛盾的結果,即判決時是否達到了“夫妻感情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地步。因為婚姻是二個人的婚姻,至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哪一方背叛了對方,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夫妻雙方是否感情尚在,能否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關係已水火不容,那麼法院繼續維持這有名無實的婚姻,無論是對過錯方還是對無過錯方均無益處。
為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法院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當然,法官在審理具體離婚個案時,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無和好可能及是否符合離婚條件的問題上,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作出離婚判決的同時也自然會考慮相關道德標準及無過錯方的主觀因素,並不是過錯方想什麼時間起訴離婚、想以什麼事由起訴離婚都能遂心所願的。
二、雙方離婚哪些情況能要求賠償
我國法律為了保護婚姻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條就是關於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我國法律確立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對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過錯方進行法律制裁。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上講,也是對婚姻過錯方導致夫妻離婚在夫妻雙方利益上的均衡。
在離婚時提出要求過錯損害補償。房子均分。撫育費要看本地情形,由法官定奪。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分進行調整或直接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平易近法院 審理離婚案件,該當進行調整;如情緒確已碎裂,調整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景遇之一,調整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頭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錢、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情緒不和分家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情緒碎裂的景遇。
一方被宣告掉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育的後代,另一方應肩負需要的生涯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悉數,肩負費用的 好 多和刻日的長短,由兩邊和談;和談不成時,由人平易近法院判決。 關於後代生涯費和教育費的和談或判決, 不故障後代在需要時向怙恃任何一方提出跨越和談或判決原定命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配合產業由兩邊和談處置懲罰;和談不成時,由人平易近法院憑據產業的具體情形,賜顧幫襯後代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地盤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該當依法予以珍愛。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補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頭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