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能申請保費豁免??

​保險豁免分兩種,一是重大疾病保費豁免,在繳費期間如果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在賠付重大疾病後主險保費不用交了。二是投保人保費豁免,在交費期間投保人發生意外身故或嚴重殘疾或因疾病身故或患重大疾病而喪失了勞動能力,那主險保費不用交,這種通常發生在少兒險。

工具/原料

​所謂保費豁免,是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某些特定情況下導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由保險公司獲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繳納後續保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著收入銳減,如果保單附加了保費豁免功能,就會避免因為失能而帶來的經濟困難,保費不用您再繳納,而保單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現金利益的領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費豁免相當於為您的保單再加了一份保險,是保險中一種人性化的功能。

方法/步驟

保費豁免最早出現在少兒險中,當作為投保人的家長遭遇不幸喪失工作能力時,沒有經濟收入的孩子仍可繼續獲得保險的庇護,這一舉措受到了普遍歡迎。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各種養老險、終身險、兩全險也都紛紛披上豁免的外衣,成為一種宣傳的“賣點”。但是,正如前面所說,豁免的前提是必須符合你投保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種種特定情況。這就意味著各家保險公司的豁免規定各有不同,仔細看來,小小的豁免其實大有文章。

一、豁免不是免費的午餐

  俗話說一份價錢一份貨,保費豁免並不是保險公司免費施贈的午餐。保費豁免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作為單獨的附加險出現,如中德安聯的聯眾附加豁免保費險、中巨集人壽的附加豁免繳付保險費利益特約等,這種豁免應用面比較寬,可以附加在多種主附險之上;第二種是作為附加險與特定主險相捆綁,例如太保的太平盛世附加豁免保費保險、太平人壽的真愛附加豁免保費險等,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確的針對性;另外一種就是直接在保險合同中以條款形式出現,如國壽英才少兒保險、平安的鐘愛一生等。

  不管那種形式,投保人都要為豁免保費這一額外保障支付保險費。最清晰的就是附加險形式的豁免保費產品,如30歲的男士投保某公司一款兩全險,年繳保費5000多元,若要增加豁免功能,則需每年再多繳納25元左右。那些與條款捆綁在一起的豁免也是如此,只是因為沒有把保費單獨列出來,讓人感覺撿了便宜。

二、豁免不是萬能的

  保險不是萬能的,身故險、養老險、重疾險、意外險、住院醫療險等等,都各有保障責任。同樣,豁免也不是萬能的,不同的豁免條件,帶來的豁免利益也是千差萬別。

  例1:A保險公司附加保費豁免保險條款:

  在分期繳付主險合同保險費期間,如投保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殘,自投保人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時的下一個繳費日起,可申請免繳被保險人16週歲以前(最後一次繳費日為被保險人15週歲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應繳的各期保險費,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這是一款少兒教育金保險的附加豁免條款,該條款僅對意外導致的身故和全殘豁免保費,豁免範圍較窄。如果投保人已經購買了充足意外險,這種情況則能獲得全額的意外險保額賠付,顯然比僅僅豁免保費重要得多。

  例2:B保險公司附加豁免保費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初次發生主險合同或其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從本條款約定確診日起,我們豁免保險單上所列的主險和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附加險的以後各期保險費。

  這是一款針對重大疾病原因而喪失工作能力的附加豁免,常見於捆綁在某終身或兩全險附加重疾提前給付計劃後面,這種豁免範圍更窄,甚至讓人感覺有點多餘:如果重疾已經獲得全額賠付了,相應合同自然結束,還要豁免保費幹啥?當然,該條款的優點是可以對整個保險計劃豁免,如果您的整套計劃中還有不因重疾理賠而結束合同或停止續保的產品,這個豁免還是有點作用的。

  例3:C公司附加保費豁免特約條款: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年後因疾病造成身故和全殘,本公司豁免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日以後的主合同各期保險費。

  這是一款因意外和疾病都能豁免的附加險,但是仍然強調了必須因意外和疾病造成身故或全殘。這種豁免相對於前面兩種豁免範圍要廣泛一些,但是還有不足,因為全殘和失能的概念並不一致,不殘疾也一樣可能喪失工作收入能力,根據《北京市職工因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或工作能力鑑定標準試行草案》中的規定,有很多疾病就既非全殘,也不在重大疾病的範疇內,例如:

  癲大發作,經多年系統治療後,仍每月發作2-3次以上並伴有智力障礙者;嚴重的精神運動性發作,治療無效者。

  糖尿病有心、腦、腎或其他嚴重合並症,治療無效者。

  囊蟲病侵犯心、腦、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治癒者。

  經職業病專業防治機構確定的嚴重影響肺功能的伴有或不伴有合併症的各種塵肺,經治療後遺留有嚴重腦、心、肝、腎、血液損害的各種職業中毒和放射病。

  經專科醫院確定的各種重型精神病,經過五年系統充分的治療,仍未達到好轉以上水平,生活不能自理者;四十歲以上精神病,經系統治療,病情雖達顯好水平以上,但試行工作五年內緩解期未超過一年者。

  例4:D公司附加豁免繳付保險費利益保障條款:

  在本附約有效期內,如投保人身故或遭受"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將豁免主契約、相關的附加契約包括本附約應繳付的保險費,直到主契約繳費期滿日,或投保人年滿六十五歲,或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七週歲,或投保人可以從事任何工作以獲得任何報酬。本利益給付將在投保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後的第一個保險費到期日生效,此後所繳的保費將無息退還。

  這是比較少見的涵蓋面最為廣泛的一種豁免條款,無論任何原因導致的身故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都能獲得保費豁免。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豁免通常需要國家勞動部門提供鑑定,保險公司再行審查,其核準條件比較嚴格。而且,這種豁免不是終身制的,當投保人年齡超過正常收入年齡,或者一旦“投保人可以從事任何工作以獲得任何報酬”,這一豁免利益將終止。

​​三、豁免保險如何投保

  第一、什麼保險最該買豁免?

  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繳保費,所以,豁免要附加在保費最貴,將來能返還的產品後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應該是養老險,子女教育金儲蓄保險。而對於一般消費型的意外險、醫療險,本身保費就很低廉,達到豁免要求時,往往也已經達到合同理賠的標準,或者理賠後保險公司不再續保,對其增加豁免保障意義不大。

  第二、豁免應該買給誰?

  在絕大多數保險公司的豁免責任中,豁免物件都是針對“投保人”也就是繳費人的。投保少兒險,不用說豁免當然是買給大人。而在成人投保中,你可以自己同時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旦豁免,不存在任何問題。然而在現實中很多妻子願意為丈夫投保(實際拿的還是丈夫的錢),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險人。這時萬一丈夫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作為投保人的妻子則不享受豁免待遇,保費還必須照常支付,這就有點得不償失了。基於這個原因,我們通常推薦實際承擔保費的人作為投保人,更加符合豁免保障的目的。

  第三、豁免投保不要捨本逐末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保費豁免雖然看上去很美,實際上不僅要自己支付相應的費用,豁免利益的獲得條件也是相當嚴苛的。在一些保險宣傳中,豁免的功能往往被過分誇大,導致投保人被附帶的豁免功能吸引,對真正的主險保障部分卻沒搞清楚。選擇保險的關鍵還是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千萬不要被這些小小的“優惠”矇蔽了,撿了芝麻卻丟掉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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