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擬定合資企業合同?

如何擬定合資企業合同

工具/原料

公司法

方法/步驟

三、合資企業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合荇企業條例》)第〖1條的規定合荇企 業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 務、國籍;(2)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經營範圍和規模;(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 本,合苕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4)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 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6)採用的主要生產裝置、生產技術及 其來源;(7)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儔方式;(8)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9)有關勞動管理、工 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0)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式;(11)違反合同的責任;

(12)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爭議的方式和程式;(13)合同文字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條款

  合苕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而在登i己管 埋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背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根據《合營企業條例》第21條規定,合 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987年2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關於中外合資經背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合營企業註冊資本弓投資總額之間的比例。合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 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 額的7/10。

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七至〗000萬美元(含1_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 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七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 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 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f1200萬美元。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

(二)合營各方的出資

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條例》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或 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裝置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荇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 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根據該條規定,投資者町以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及土地使用權等作為出資。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型別?.現金出資和非現金出資。①其中,非現金出資包括 實物、工業產權、專荀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出資方式,由於其具有時間件、價值不穩定和不易計算等特性,我國苺本上採取限制態度。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外方出資的工 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W.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效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能 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出資比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法》)第4條規定,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 閩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對於外閩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企業,在企業稅收方面視同於一般內資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T 25%的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問題的通知》(閏 稅函[2003]422號)中規定,外H投資者實際出資比例低於25%的新辦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 “外資低於25%企業”)適用稅制一律按照內資企業處埋,不得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待遇^但國 務院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外資低於25%企業辦理稅務登記一律按照內資企業處理。但M務院 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出資期限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十規定》(以下簡稱《出資規定》)第4條規定,合營各方 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淸各自的出資。合營企、lk 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T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合營企業合同中 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中、外投資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各自認繳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 個月內繳清。

  《〈出資規定〉的補充規定》對合苕各方的出資期限也做了規定。對通過收購國內企、Ik資產或 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聞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

①彭程甸中、外投資者如何簽訂合營企業出資協議”,載《湖南財政與會計》2000年第1期(總第255期 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W內支 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淸全部購買金,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c 控股投資者在付淸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 並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應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按實際繳付的出 資額比例分配收益。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同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宵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餘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也就是說,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繳納應該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

4.出資額欠繳的責任

  《出資規定》第6條至第9條規定了合營各方出資額欠繳的法律責任。如果合營各方欠繳出資額,將會產生兩方面的法律責任:

  第一,行政責任。合營各方未按合營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出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 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繳清出資。未按照前款規定的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 理機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清理偵權債務;不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 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二,違約責任。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Ik。守約方應5在逾期後的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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