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是結婚的必要手續嗎,婚約有法律效力嗎?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訂婚是結婚的必要手續嗎,婚約有法律效力嗎】,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訂婚是結婚的必要手續嗎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中並無明文規定婚約的法律效力。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公佈的《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中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一律無效。男女自願訂婚者,聽其訂婚。

訂婚的最低年齡,男為19歲,女為17歲。一方自願取消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發布的新的《有關婚姻問題解答》中指出:“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男女自願訂婚者,聽其訂婚,但別人不得強迫包辦。”

二、婚約有法律效力嗎

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有道德約束力。訂婚也只是民間的約定俗成的一種結婚準備形式,在法律上,訂婚不意味著婚姻的真正訂立。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律的解釋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都堅持了同樣的原則。由此可見,我國政策、法律對婚約的態度和處理原則是:

(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訂立婚約必須完全出於男女雙方自願,其他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

(2)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婚約訂立後,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徵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於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願。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關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於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

當然,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於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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