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需要的材料,送養人應提供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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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需要的材料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須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檔案:

(一)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第五項除外)外,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二、送養人送養子女應提供什麼材料

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並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宣告;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四)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五)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詢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六)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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