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在客觀方面的特點及認定?

Tags: 特點, 方面, 客觀,

爆炸罪在客觀方面的特點及認定
爆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方式,如直接點燃爆炸引發爆炸,就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特定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爆炸,就構成不作為爆炸犯罪。

爆炸罪在客觀方面的特點及認定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相關專題

方法/步驟

爆炸犯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特點在於爆炸行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所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爆炸行為,由於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如行為人自動中止爆炸犯罪,炸藥的破壞性沒有行為人主觀想象的那麼大,炸藥受潮失效,沒有將爆炸物投擲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發現而被拆除等,實際上並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但如果排除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的。無論哪種原因存在,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並不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後果。

行為指向的物件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某些爆炸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發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財物集申的公共場所,客觀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論處。因為在這種場合用爆炸的方法殺人、毀物,對這種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沒有預見,有預見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一種故意犯罪。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並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範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坍江、河、湖泊、水庫的堤壩,造成水流失控,氾濫成災,危害公共安全,則應定決水罪。因為本法已對決水罪作了專門規定,而且爆炸只是決水的一種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煤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應分別定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而不定爆炸罪一樣。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