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職工因工傷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和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某市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
(2)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單位工傷報告後,應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並在事實調查清楚後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簽發《某市職工工傷認定通知書》。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調查取證時,單位和有關職工或者親屬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寫《某市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登記表》;
②工傷職工《身份證》;
③《勞動合同書》或者證實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材料;
④單位參加當地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憑證和參保職工花名冊;
⑤傷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狀況材料;
⑥醫療機構對本次傷情的診斷材料或者職業病診斷書;
⑦事故調查材料;
a.屬於生產性職工傷亡事故範圍的,需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調查材料;
b.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範圍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文書性證明材料;
c.屬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發病現場情況和工傷認定前對第一次搶救治療後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d.屬於舊傷復發的需提供原工傷認定材料和現傷情與原工傷有直接關聯的證明材料;
e.屬於因工外出期間失蹤的,需提供由單位法人代表簽章的因公出差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f.屬於其他工傷範圍的,需提供事故現場勘查材料。
(4)工傷認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發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職工工傷認定的報審程式外、須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監督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處理事故證明。
(5)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單位憑《工傷認定通知書》及時向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被鑑定為三級及三級以上傷殘的,可以進行護理依賴程度的評定。
被鑑定為四級及四級以下傷殘的,不評定護理依賴程度。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勞動鑑定或者鑑定時拒絕檢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該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
原作者: 九問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