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協議”是否有效,如何看待“小三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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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話,“誰誰養的小三,給小三買的房子、車子,每月支付多少的票子給小三”等等。更有甚者,我們會發現在很多離婚案件中,居然有 “小三”光明正大的要求分割財產,並且手中還會拿著所謂的協議書。這樣的情況法院會如何處理呢?請看下文。

一、“小三協議”是否有效

經常會在網上看到,某個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某小三手中的“小三協議”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援,於是法院的判決結果引起了公眾的熱議,大家都認為法院的判決明顯就是在扶持“小三協議”,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究竟“小三協議”是否有效呢?

對於“小三協議”是否有效我們需要結合兩方面的內容來分析: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擬訂協議的辦法處理自己的私人財產。

2、公民自願擬定協議的,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同時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即不違背仁義道德和社會道德。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一切的協議都是以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則作為基礎的,而“小三協議”的訂立,嚴重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既嚴重侵害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權利,又同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所以“小三協議”理應屬於無效的協議。

二、如何看待“小三協議”

我們說“小三協議”無效,是不是就意味著,只要是跟“小三”有關的一切事情就要全盤被否決呢?當然,這個是不能一概而論的,需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比如上文提到的案例。

儘管“小三協議”是無效了,但是當事人還有一個孩子,孩子是無辜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不會因為夫妻關係的存在與否而受到影響的。所以,父或者母一方仍然需要對其非婚生的子女承擔支付撫養費,教育費的義務。

結合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該案例中,法院最後的判決明顯是存在很大的不合理之處的,法院以公平原則來判決,對妻子來說不是公平而是侵權,此外還有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和孩子撫養費、教育費的支付,究竟夫妻財產該何時分割,怎麼分割,誰應該分得多誰分的少,都是有待進一步來確定的,而且對孩子的支付費用明顯是不合常理的,所以如果生活中,發生類似的情形一定要請專業的律師來幫您解決糾紛,否則不但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親生子女的權益也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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