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效力有哪些,收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收養的效力有哪些,收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收養的效力有哪些

1、收養的擬製效力

收養的擬製效力,即形成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2、收養訴解消效力

收養訴解消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養子女與生父母及近親屬之間的血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無法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滅,所以,他們之間仍受《婚姻法》有關禁止結婚規定的限制。

二、收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1、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不具法律效力。

違反收養法的原則,是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的原則,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以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的原則。這些原則都是收養法的基本宗旨,如果收養行為違反這些原則,當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不具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成立的實質性要件,是指收養法規定的關於收養人、送養人以及被收養人的資格條件。我國收養法對於收養人、送養人以及被收養人的資格條件均作了嚴格的規定,除某些特殊的收養行為根據收養法另有的明確規定可以不受某些條件的限制外,一切收養行為均須遵守這些條件,收養行為一旦違反這些實質性條件的規定,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式要件的收養行為不具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成立的程式性要件,是指收養法規定的成立收養行為必須進行的程式要求,主要是指收養登記的有關規定。根據新修改的收養法的規定,收養行為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根據收養法規定的原則和實質性的條件要求,達成了成立收養關係的協議,而且符合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一般性規定,只要未經過民政部門的登記,合法的收養關係就尚未成立。政府主管部門的登記可以增加收養關係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預防、減少糾紛,所以收養法對於登記成立的規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國對於收養行為均採取登記成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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