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範本?

專利申請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名稱

專利申請號

許可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被許可方名稱

地址

代表人

合同備案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製

前言 (鑑於條款)

第一條 名詞和術語(定義條款)

第二條 專利申請技術許可的方式與範圍

第三條 專利申請技術的技術內容

第四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五條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第六條 驗收的標準與方法

第七條 對技術祕密的保密事項

第八條 技術服務與培訓(本條可簽訂從合同)

第九條 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第十條 違約及索賠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稅費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六條 其他

許可方簽章 被許可方簽章

許可方法人代表簽章 被許可方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方名稱(或姓名) (簽章)

法人代表 (簽章)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住 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方名稱(或姓名) (簽章)

法人代表 (簽章)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住 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方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簽章)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住 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印 花 稅 標 粘 貼 處

登記機關審查登記欄: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專用章)

經辦人: (簽章)19 年 月 日

專利申請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簽訂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制

專利申請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簽訂指南

前言(鑑於條款)

——鑑於許可方(姓名或名稱 注:必須與所許可的專利申請的法律檔案相一致)擁有(專利申請名稱 注:必須與專利申請法律檔案相一致)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為(職務發明創造或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號為(九位),公開號為(八位包括最後一位字母),申請日為( 年 月 日)。並擁有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所涉及的技術祕密及工藝;

——鑑於被許可方(姓名或名稱)屬於 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等,擁有廠房 , 裝置,人員 及其它條件,並對許可方的專利申請技術有所瞭解,希望獲得許可而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及所涉及的技術祕密、工藝);

——鑑於許可方同意向被許可方授予所請求的許可;

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名詞和術語(定義條款)

本條所涉及的名詞和術語均為簽定合同時出現的需要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如:

專利申請技術——本合同中所指的專利申請技術是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的由中國專利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 發明創造名稱: 。

技術祕密(know-how)——指實施本合同專利的申請所必須的、在工業化生產中有助於該技術的最佳利用,能夠達到驗收標準的、沒有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

其它技術——指許可方擁有的與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有關的未申請專利的或已宣佈專利無效的或已放棄專利權、已過期的專利或已申請未被批准、已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技術。

技術資料——指全部的專利申請檔案和與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圖紙、工藝配方、工藝流程及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工裝、裝置清單等技術資料。

合同產品——指被許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許可技術製造的產品,其產品名稱為:

技術服務——指許可方為被許可方實施合同提供的技術所進行的服務,包括傳授技術與培訓人員。

銷售額——指被許可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

淨銷售額——指銷售額減去包裝費、運輸費、稅金、廣告費、商業折扣。

純利潤——指合同產品銷售後,總銷售額減去成本、稅金後的利潤額。

改進技術——指在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的技術基礎上改進的技術。

普通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同時,許可方保留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權利,並可以繼續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

排他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同時,許可方保留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

獨佔實施許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許可方和任何被許可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

等等。

第二條 專利申請技術許可的方式與範圍

該專利申請技術的許可方式是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

該專利申請技術的許可範圍是在某地區或某技術領域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申請的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申請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申請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進口其專利申請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申請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三條 專利申請技術的技術內容

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專利申請號為 ,專利申請名稱為 的全部專利申請檔案(見附件1),同時提供為實施該專利申請而必須的工藝流程檔案(見附件2),提供裝置清單(或直接提供裝置)用於製造該專利申請產品(見附件3),並提供實施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祕密(見附件4)及其它技術(見附件5)。

第四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1、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

合同生效後許可方(中介方)收到被許可方支付的使用費(入門費)(¥、$ 萬元)後的 日內,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條所述的全部資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資料。

合同生效後, 日內,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條所述全部(或部分)技術資料,即附件(1~4)中所示的全部資料。

2、技術資料的交付方式和地點

許可方將全部技術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並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被許可方。

技術資料交付地點為被許可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五條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費為(¥、$) 元。採用一次總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被許可方將使用費全部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費為(¥、$) 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後, 日內,被許可方即付使用費的 %即(¥、$) 元給許可方,待許可方指導被許可方生產出合格樣機

臺後 內再支付 %即(¥、$) 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許可方將使用費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3、使用費總額(¥、$) 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日支付(¥、$) 元

自合同生效日起 個月內支付(¥、$) 元

個月內再支付(¥、$) 元

最後於 日內支付(¥、$) 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許可方將使用費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4、該專利申請使用費由入門費和銷售額提成二部分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門費(¥、$) 元,

銷售額提成為 %(一般3~5%),每 個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結算一次。

被許可方將使用費匯至許可方帳號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許可方。

5、該專利申請使用費由入門費和利潤提成二部分組成(方式同4)。

6、該專利申請使用費以專利申請技術入股方式計算被許可方與許可方共同出資(¥、$) 萬元聯合制造該合同產品,許可方以專利申請技術入股股份佔總投資的 %(一般不超過20%),第 年分紅制,分配利潤。

支付方式採用銀行轉帳(託收、現金總付等)。

現金總付地點一般為合同簽約地。

7、在4、5、6情況下許可方有權查閱被許可方實施合同技術的有關帳目。

第六條 驗收的標準與方法

1、被許可方在許可方指導下,生產完成合同產品 個(件、噸、等單位量詞)須達到許可方所提供的各項技術性能及質量指標(具體指標引數見附件6)並符合

國際 標準

國家 標準

行業 標準

2、驗收合同產品。由被許可方委託國家(或某一級)檢測部門進行,或由被許可方組織驗收,許可方參加,並給予積極配合,所需費用由被許可方承擔。

3、如因許可方的技術缺陷,造成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方應負責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許可方沒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許可方返還使用費,並賠償被許可方的部分損失。

4、如因被許可責任使合同產品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方應協助被許可方,進行補救,經再次驗收仍不合格,被許可方無力實施該合同技術的,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且不返還使用費。

5、合同產品經驗收合格後,雙方應簽署驗收合格報告。

第七條 對技術祕密的保密事項

1、被許可方不僅在合同有效期內而且在有效期後的任何時候都不得將技術祕密(附件4)洩露給本合同當事雙方(及分許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許可方的具體接觸該技術祕密的人員均要同被許可方的法人代表簽訂保密協議,保證不違反上款要求。

3、 被許可方應將附件4妥善儲存(如放在保險箱裡)

4、被許可方不得私自複製附件4,合同執行完畢,或因故終止、變更,被許可方均須把附件4退給許可方。

5、以上各款適用於該專利申請被駁回和被視為撤回。

第八條 技術服務與培訓(本條可簽訂從合同)

1、許可方在合同生效後 日內負責向被許可方傳授合同技術,並解答被許可方提出的有關實施合同技術的問題。

2、許可方在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時,要派出合格的技術人員到被許可方現場進行技術指導,並負責培訓被許可方的具體工作人員。

被許可方接受許可方培訓的人員應符合許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確定被培訓人員標準)

3、被許可方可派出人員到許可方接受培訓和技術指導。

4、技術服務與培訓的質量,應以被培訓人員能夠掌握該技術為準。(確定具體標準)

5、技術服務與培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如差旅費,伙食費等均由被許可方承擔。

6、許可方完成技術服務與培訓後,經雙方驗收合格共同簽署驗收證明檔案。

第九條 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合同技術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有實質性的重大改進和發展,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其申請專利的權利歸改進方,對方有優先、優價被許可,或者免費使用該技術的權利;

3、屬原有基礎上的較小的改進,雙方免費互相提供使用;

4、對改進的技術還未申請專利時,另一方對改進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許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許可或轉讓該改進技術。

5、屬雙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進,申請專利的權利歸雙方共有,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條 違約及索賠

對許可方:

1、許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規定的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及培訓,被許可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許可方返還使用費,並支付違約金 。

2、許可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被許可方交付技術資料,提供技術服務與培訓的,每逾期一週,應向被許可方支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

(具體時間),被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返還使用費。

3、在排他實施許可中,許可方向被許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許可該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 。

4、在獨佔實施許可中,許可方自己實施或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有權要求許可方停止這種實施與許可行為,也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要求許可方支付違約金 。

對被許可方:

1、被許可方拒付使用費的,許可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術資料,並要求賠償其實際損失,並支付違約金 。

2、被許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費的,每逾期 (具體時間)要支付給許可方違約金 ;逾期超過 (具體時間),許可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 。

3、被許可方違反合同規定,擴大對被許可技術的許可範圍,許可方有權要求被許可方停止侵害行為,支付違約金 ;並有權解除合同。

4、被許可方違反合同的保密義務,致使許可方的技術祕密洩露,許可方有權要求被許可方立即停止違約行為,並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1、對許可方不是該專利申請的合法申請人,或因未充分公開請求保護的申請主題的專利申請被專利局駁回,許可方應向補充許可方返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

2、對許可方侵害他人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專利申請被專利局駁回,未給被許可方造成損失的,許可方應向被許可方返還全部使用費;

已經給被許可方造成損失的,除返還使用費外,許可方還應賠償被許可方的損失,金額為 元。

5、因其他原因,該專利申請被駁回的,一般不返還使用費。若給被許可方造成較大損失的,可視情況約定給予賠償。

6、還可以對其它情況給予約定。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發生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災,水災,地震,戰爭等)妨礙履行本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做到:

(1) 採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

(2) 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3) 在(某種事件)期間,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明;

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時間)內,合同延期履行;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在 情況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體條款);

4、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 (具體時間),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十三條 稅費

1、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費應納的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由許可方納稅;

2、對許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由許可方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

3、對許可方是中國公民或法人,而被許可方是境外單位或居民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稅法納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1、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按合同條款,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2、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爭議的,提請 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對調處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爭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爭議的,提請 促裁委員會促裁;

注:2、3、4只能選其一。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為 年,

2、該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自授權日開始,本合同自行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該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在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費基礎上增加 元;

或增加 %;

或提成增加 %;

或股份增加 %;

或增加 倍。

3、該專利申請被駁回後,本合同自行變更為普通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該技術轉讓費在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費基礎上減少 元;

或減少 %;

或提成減少 %;

或股份減少 %;

或該技術轉讓費等同於本合同使用費。

4、(對獨佔實施許可合同)被許可方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專利申請技術的,在合同生效日後 (時間),本合同自行變更為普通許可合同。

5、在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合同終止情況以外,許可方應維持專利申請權的有效性,若因許可方過失而造成專利申請權終止的,本合同即造終止。

6、由於被許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或雙方另行約定變更本合同的有關條款。

第十六條 其他

前十五條沒有包含的,但本合同需要特殊約定的內容,包括出現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解決,出現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如何解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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