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農村地區,包辦婚姻、童養媳等現象仍然存在,對於這類侵犯婦女婚姻自主權的現象,法律怎麼規定的呢?本文為您闡釋了婚姻自主權方面的問題,並給出法律依據。
一、什麼是婚姻自主權?
婚姻自主權也就是自己決定是否結婚的權利。根據2001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根據2005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如果婦女遇到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的情況,應該怎麼保護婚姻自主權呢?
二、婦女怎麼保護婚姻自主權?
在生活中,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的,主要有以下情況:
1、侵害訂婚自主決定權的行為。如包辦他人訂婚,強迫他人訂婚或不訂婚,借婚約而侵害他人權利,等等。
2、侵害結婚自主權的行為。如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禁止寡婦再婚或強迫寡婦成婚,干涉男至女家落戶,干涉父母再婚,一方當事人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結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害婚姻登記等行為。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強制婦女結婚或者離婚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婦女結婚的違法行為。對於包辦、買賣婚姻,婚姻法第3條予以明確禁止。抱養“童養媳”是舊中國父母包辦、買賣子女婚姻的一種形式,男方家庭以較低的代價領取一個未成年女子作“童養媳”,待其成年後,不論自願與否,都要嫁給買方男子,所以抱養“童養媳”是一種嚴重侵犯婦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
3、侵害離婚自主權的行為。如強迫他人離婚,強制他人不準離婚,欺騙離婚,一方當事人的單位採取行政措施不準離婚,採取集體上告,聯名上訪、敗壞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和人格等方法強迫不準離婚,等等。
婦女在自己的婚姻自主權受到侵害時,最好的方法就是尋求法律保:
1、可以向侵犯自己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者指出其行為是違法的。
2、可以在被迫進行結婚登記的時候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制止違法行為。
3、向司法部門揭露犯罪(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受理)。
4、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包辦、買賣婚姻的受害人堅決要求離婚的,法院查明屬實,准予離婚。
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時,受到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婦女應該主張加害人承擔停止侵害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受害的婦女應該舉證加害方的違法行為,因此,收集證據十分重要,如果可以的話,最好及時的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諮詢,看應當調取什麼樣的證據,這樣才能在訴訟中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