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滿足必要的法定條件,這樣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那麼哪些情況是屬於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呢?一起來看看下文吧。
一、什麼叫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無效婚姻自始當然無效。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也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
二、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有以下幾種:(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和他人登記結婚的情況。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於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同時也觸犯了刑律。因此存在重婚的情形的婚姻不具有效力,屬於無效婚姻。(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人結婚,是指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男女之間結婚的情況。這些人相結合的婚姻既與社會倫理道德不符,又不利於後代的健康成長,是各國從古至今一直反對的婚姻。對一些落後地區和偏遠山區,交通不便和外界接觸很少,很多青年到了結婚年齡找不到合適的物件時,就可能和身邊有親屬血緣關係的人結婚。因為是近親結婚生出來的孩子很可能出現先天性疾病,以至後代生理的不健康。(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一般認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由於這類疾病的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並且會影響夫妻生活和生育。因此這樣的兩性結合不利於雙方共同生活及後代的健康成長。(四)未達法定婚齡的。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的法定婚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由我國的具體國情並結合優生優育學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決定的。《婚姻法》中規定法定婚齡的目的更主要的是要限制人口增長,縮小人口基數。但對少數民族和一些邊遠地區,因為其人口較少,勞動力不足,則需要適當調整法定婚齡,可以適當降低。以上就是對於“什麼是無效婚姻,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的解答。如果您還有關於無效婚姻如何解除,或是無效婚姻的財產如何分配以及無效婚姻的子女撫養方面的問題,最好能夠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進行諮詢,以免日後因為此類問題和他人產生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