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能否對財產關係進行約定,約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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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能否對財產關係進行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所得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並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製的適用。

二、夫妻對財產關係約定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對財產關係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約定是基於配偶這一特殊身份發生的。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一)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係的約定,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

(二)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三)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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