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收養,哪些情形屬於事實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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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收養,哪些情形屬於事實收養?】,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哪些情況屬於特殊收養

(一)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國內公民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時可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亦可為被收養人;

2、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亦可為送養人;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須有40週歲法定年齡差的限制;

4、被收養人不受須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其在此年齡以上亦可被收養。

另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條件:

1、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母雙方的同意;

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週歲的限制;

3、繼子女被繼父母收養時,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二、哪些情形屬於事實收養

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收養棄嬰。

(二)收養孤兒。

(三)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

(四)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

(五)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

(六)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七)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

(八)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徵有兩點。一是事實收養人善意者多,惡意者少。二是被事實收養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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