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以及銀行貸款中,債務人可以找有能力的人做擔保人。作為擔保人必須清楚的知道為他人擔保要承擔什麼責任,不可輕易在擔保書上簽字。
方法/步驟
首先應確定,您為他人建立的擔保為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的,為一般保證;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責任區別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其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一般保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您為他人建立的擔保是一般保證的話,則債權人先應對實際履行的債務人,即債主提起訴訟要求其還款,如果已經對其提起訴訟並對其財 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該債權人才可以請求您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債務人變更住所,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或者債務人已經破產, 案件已經被法院受理,應中止執行程式,再或者您書面放棄此項權利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找您償還債款。
(二)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您在保證合同中與債務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沒有約定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都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有權越過實際債務人而向您請求償還債款。但無論哪種擔保形式,您承擔保證責任後,都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建議您收集您替您朋友償還的債款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您朋友對您償還債款,承擔其應承擔的責任。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