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哪些人應該回避,離婚訴訟申請回避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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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哪些人應該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離婚訴訟申請回避的證據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以上是離婚訴訟申請回避制度的介紹。當事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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