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間收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收養繼子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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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屬間收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瞭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並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係。所以,《收養法》第7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於: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和繼父母在一般情況下並無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收養法從維護再婚家庭的穩定和睦出發,鼓勵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養繼子女,使他們之間形成完全等同於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既有利於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可以減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國《收養法》第14條對這類收養的條件也作了放寬規定,即可以不受除《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等條款的限制,具體放寬條件如下:

(一)繼父母可以收養14週歲以上的繼子女,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

(二)由於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事實上已經改變,所以,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經濟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

(三)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及夫妻年滿30週歲的限制。

(四)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此為修改後的收養法新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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