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及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要給予適當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設立安全生產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工作(附組織機構圖)

第五條 公司所屬各部室(負責人)、生產各班組(班組長)負責所承擔工作的安全事宜(擔當安全員職責),並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負責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安全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公司總經理是全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是公司生產區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安全生產辦公室主要負責具體安全事項,對各個車間安全隱患及時發現並責成機關部門進行整改。分管後勤行政事務的副總經理為公司廠區、行政區安全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稽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人員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正常情況下半年一次或由總經理安排或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時,人員組成由安委會各成員參加)。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責任部室負責人蔘加及分管領導參加),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7、根據有關規定,監督制定公司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8、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9、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資訊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部門設立安全生產管理員(一般為班、組長)並協助本部門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工作,做好裝置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罰款、降薪、辭退、開除並扣發應得工資的處置。及時向上級報告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並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企管部協調各部門負責具體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安全教育”(即生產單位、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裝置、工程建設、勞動場所(公司工程部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執行)

第十五條 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缺陷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置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裝置;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置;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置,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裝置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裝置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廠區施工作業時,須到企管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主管領導籤條批准,辦理相關手續。

(五) 易燃、易爆物品(供應部、工程部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執行)

第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檢查裝置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六)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生產部、品保部協調有關部門具體執行)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效能的,不準上崗操作,發放的勞保用品不按規定穿戴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二十七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工作,對超過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十八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做出治療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週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七)檢查和整改(各部門共同執行)

第三十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裝置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三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分管領導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二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會組長(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八)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三十六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三十七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除追究直接責任者外,對主管領導人給予扣發三個月工資的處罰,並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凡發生工傷事故的,要按《員工守則》第九條中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直接領導人給予200元罰款,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凡發生人員傷害的,企管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並作出事故裁定,界定為工傷的由企管部協調保險部門予以辦理有關手續,所需各項費用由公司承擔;因人員自身原因(如違規操作、馬虎大意等)造成的身體傷害,其花費費用,在100元之內的由個人承擔,100元之外的由企管部協調保險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按保險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返還費用交受傷者(保險部門賠額為:(所花費用-100)×80%)。

第三十九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四十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裝置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裝置(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綜合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公司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輛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十二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際標準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標準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四十三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1萬元小於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10萬元小於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100萬元的事故。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事故部室即向公司企管部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企管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協調有關部室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領導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對事故責任者做出適當處理(按《員工守則》第四條懲處內容辦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四十五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責任人應及時向綜合部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責任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責任部室應在七天內將責任者報告隨本部門報告一併送交總經理。

2、對員工駕車肇事,應根據交通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發生事故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發生事故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者,每次扣當事人一個月工資。

7、駕駛員不做檢查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門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員駕駛,每次扣200元。

第四十六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安委會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並交安委會組長裁決。

第四十七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各領導或有關部門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如有下行為之一(或經檢查發現)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並處以100元罰款: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是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採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裝置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裝置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裝置、機器、開關、電閘訊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四十九條 各部室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企管部負責解釋。

原作者: 墾利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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