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體系分為法律、規範和標準三個層次,法律主要涉及行政和組織管理(包括懲罰措施),規範側重於綜合技術要求,標準則偏重於單項技術要求。各國建築法規體系層次區分並不相同,如日本將建築設計規範中的一些主要內容納入《建築基準法》及其《實施令》中,作為法律的附則;蘇聯把建築設計規範包括在標準的範圍內。由政府或立法機關頒佈的對新建建築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術要求的規定,是建築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
工具/原料
商業設計,商業空間設計,商業規劃設計
方法/步驟
建築設計規範的內容和體例一般分行政實施部分和技術要求部分。行政實施部分規定建築主管部門的職權,設計審查和施工、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爭議、上訴和仲裁等內容。技術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築物按用途和構造的分類分級;各類(級)建築物的允許使用負荷、建築面積、高度和層數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關建築構造的要求;結構、材料、供暖、通風、照明、給水排水、消防、電梯、通訊、動力等的基本要求(這些部分通常另有專業規範);某些特殊和專門的規定等。有些國家的大城市還制定與建築設計規範平行的火警區域規範和分割槽規範。前者
建築設計規範在有些國家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由政府審查批准後公佈;在有些國家則由學術團體或民間組織編寫出“示範本”,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頒佈專門法令,加以全部或部分採用。美國有四種建築規範的“示範本”,由各州或大城市的立法機關選擇採用。建築設計規範制定公佈後,由執行機構監督實施。這項工作在許多國家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設定專門人員按規範審查施工圖,對不符合要求的設計責成設計人修改,然後頒發施工許可證。在建築物的建造和使用過程中,主管部門可按照建築規範要求,檢查房主是否正確使用和維護房屋。但主管部門權力以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為限,不得額外對設計、施工或使用者進行干預。設計、施工、使用者有權對主管部門的決定提出申訴,通過仲裁機關作出裁決。
《建築設計規範》是“工程建設常用規範選編”之一。標準規範是廣大工程建設者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定,在提高工程建設科學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節能、節水、節材、節地,促進技術進步,建設資源友好型社會等方面起到了顯著的作用。為使讀者更方便地理解和使用工程建設標準規範,我們組織力量彙編了“工程建設常用規範選編”,共14分冊,分別為:
1.《城鄉規劃規範》
2.《工程勘察測量規範》
3.《建築地基基礎規範》
4.《城鎮給水排水工程規範》
5.《建築結構設計規範》
6.《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規範》
7.《城鎮燃氣與供熱工程規範》
8.《建築施工技術規範》
9.《建築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10.《建築施工安全規範》
11.《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工程規範》
12.《建築設計規範》
13.《城鎮道路橋樑設計規範》
14.《城鎮道路橋樑施工規範》
注意事項
商業設計,商業規劃設計,商業空間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