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約定效力
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方法/步驟
關於夫妻所負擔的債務如何處理?
律師回答: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一些什麼範圍?
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人,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增色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離婚債務未分清誰來償還難確定
邢先生與李女士於2001年3月26日登記結婚。同年5月18日,邢先生東渡日本打工。至2003年10月,他共寄給妻子摺合人民幣6萬餘元。
2004年4月22日,邢先生回國,5月26日,因妻子的過錯,導致兩人分居。在分居期間,兩人達成離婚協議,協議財產分割時,確認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邢先生從日本寄給李女士的6萬餘元人民幣,由二人平均分配,同時確認邢先生辦理出國手續時借款人民幣3萬元,但協議書中對該債務是向誰所借及由誰來償還,未予明確。後來,雙方對這筆債務發生爭議。邢先生認為是向其親戚所借,已由其向親戚償還了。李女士則認為,這筆錢是向自己的母親所借,自己已經償還了,雙方各執一辭。
如何應付離婚案件中對方轉移財產和製造假債務的問題
如果你的財產是動產或者成為了動產,那麼其流動性就很難控制了。有不少的離婚當事人擔心和苦惱對方惡意負債和轉移財產,遇到類似情況也常常就束手無策。
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三個問題,即是否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以及如何公平得到共同財產的應有份額。其中,財產分割是最為複雜也是爭議最多的。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登出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對這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律師也常常無能為力。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在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在實踐中極為混亂,也深為大家所關注。本文從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定義,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債務形成的時間、債務形成的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實踐中的認定、處理的程式等作出論述,以明晰概念。
夫婦雙方雖離婚債務其結果還得一起還
我是濰坊的一位讀者,和前妻於2008年初協議離婚。當時就把家裡的財產分清,存款全給了她;涉及到原來一起做服裝批發生意時的一些債務,也約定由前妻還清。誰知道直到去年年底,我在外打工回來,債主還是追著我討債,原來前妻根本就沒有還給人家。錢當時是我借的,現在前妻不還,我該怎麼辦?
律師回答:
離婚債務糾紛是比較常見的債務糾紛之一。如這位讀者朋友所遇到的,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夫妻雙方的還債約定究竟具備怎樣的法律效力?是不是有了這個約定,另一方就不必承擔還債責任?其二,對於債權人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