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能要求登記離婚嗎,配偶失蹤想離婚怎麼?

Tags: 問題, 疑問, 配偶,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配偶失蹤能要求登記離婚嗎,配偶失蹤想離婚怎麼】,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配偶失蹤能要求登記離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婚姻一方因配偶失蹤要求離婚,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配偶失蹤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相關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蹤,生死不明,造成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的,婚姻當事人申請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辦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

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的是男女雙方自願的離婚,一方當事人失蹤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屬於自願離婚,對這類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配偶失蹤想離婚怎麼辦

1、因配偶失蹤想離婚,婚姻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係自行終止。

2、宣告死亡的判決,從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決當日起,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係終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

3、由於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時,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死亡判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定,撤銷原判定。

4、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已經再婚或者再婚後又離婚,以及再婚後配偶已死亡的,則不認定其夫妻自行恢復。如果要恢復夫妻關係,則應當通過法定登記程式再行結婚。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