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協議離婚由哪個機關管轄,協議離婚是最佳選擇嗎】,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協議離婚由哪個機關管轄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的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二、協議離婚是最佳選擇嗎
如今離婚的人可以說一直保持著不斷上升的趨勢,至於其中的原因本人在此不想多說,總之是形形色色,各有不同,有的有明顯的理由,比如一方出現了婚外情,有的則是根本就沒有什麼理由,但長時間的平淡生活,柴米油鹽醬醋茶,也許就是某些夫妻走向盡頭的不是理由的理由。
一旦夫妻到了非離婚不可的程度,那麼這個婚該怎麼離便成為了重中之重的事情。事實上也的確如此。有的人離婚比結婚還要熱鬧。有的人則是天不知地不曉就離掉了。有的人視離婚如同兒戲,有的人面對離婚則好像是五雷轟頂,有的人三下五除二,嘎巴乾脆,有的人則猶豫不決,舉棋不定。有的人非要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而有的人則乾脆直接走上法院。總之面對離婚大家的選擇多種多樣。那麼協議離婚到底是不是最佳選擇。
在我們接待的諮詢及代理的案件中,上述的情形絕不少見。雙方為了達到好合好散,不休止的進行協商,時間一天天的過去,雙方的忍耐力也一天天的降低。最終還是天崩地裂,不得不走向訴訟,然而,世界上最寶貴的東西“時間”卻白白的浪費掉了。
協議離婚固然是好,但是協議離婚終究不是最終的解決方式。不反對協議離婚,但協議離婚也有著不可否認的缺點:
(一) 協議未必是雙方共同的願望
本人經常聽到這樣的話“我想協議離婚,但她(他)就是不同意”顯然剃頭擔子一頭熱是協議不成的。最終只能鬧一肚子氣而已。
(二) 協議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協議僅僅發生在私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今天有今天的理,明天有明天的理。高興時有高興時的理,惱怒時有惱怒時的理。總之雙方的理都是隨時改變的。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這樣的話“已經達成協議了,沒過兩天她(他)又反悔了”。結果,一拖再拖,拖了個人老珠黃,拖了個花敗葉落。
(三) 協議不是終局的。
即使雙方最終達成了協議,只要一方不履行協議,最終還是要走向法院,求助法院的判決。否則協議就是一紙空文。許諾給你的金山銀海,到頭來還不如糞土一把,好歹還能當做“有機肥料”用用。
綜上:我們認為協議離婚當然是好,但您必須要全面權衡,針對不同的物件,做出不同的選擇。當協議遙遙無期時,您最好不要再盲目的抱著協議離婚的美好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