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哪幾種,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流程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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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有哪幾種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協議離婚分作不同的種類。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對協議離婚大致有以下兩種分類:

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

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①)。

②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式辦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作兩種情況: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

①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後提出申請。

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

③調解離婚。這種型別有兩種: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係,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後果達成合意。

另外,還有一個關於間接協議離婚問題。有些著述中將協議離婚區分為直接協議離婚和間接協議離婚。所謂間接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先行協議別居(有時事實別居或司法別居也可),經過法定期間,通過當事人的申請再轉變為正式離婚,故也稱協議別居離婚。直接協議離婚無先行協議別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義上的協議離婚。目前,間接協議離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納維亞個別國家得到承認。嚴格來講,間接協議離婚不能成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種類,因為協議離婚的本質要件是當事人對離婚問題的合意,除此之外不應再有其他實質性限制,而間接協議離婚制度無疑是把先行別居當作了承認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不符合協議離婚的特徵。

二、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流程是什麼

辦理自願離婚手續,必須本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屬於自願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已有適當處理時,准予離婚。應即發給離婚證。

自願離婚的手續和步驟是:

1、申請。男女雙方應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表,提交離婚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後,要向當事人充分了解情況,並根據法律規定做調解工作,如雙方堅持離婚的,登記機關還要進行調查審查,如有虛假離婚等違法行為,還有給與當事人批評教育。

3、登記。經嚴格審查確屬自願離婚,應即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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