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子關係解除後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

【案情】

1978年,郭某與郭林之母宋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結婚,郭林隨母親宋某與郭某一起共同生活,與郭某形成繼父子關係。郭林成年後,於2007年開始在外地工作。近日,郭某與繼子郭林因家庭事務發生矛盾,郭某到法院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郭林之間繼父子關係,並要求被告郭林返還多年撫養、教育費共6萬元,不要被告郭林盡。而被告郭林只同意解除繼父子關係,不同意給付原告6萬元撫養、教育費。

【評析】

原、被告之間的繼父子關係依法受法律保護。現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繼父子關係,法院予以准許。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繼父母同樣也有撫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返還6萬元撫養、教育費無法律依據,故對原告該訴求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界網站提示】

繼父子之間的關係如同親生父子之間的關係:父親對未成年子女有,成年子女對老年父親有贍養義務。這些義務是法定的,不能因為解除了繼父子關係就要求返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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