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中,權利和義務統一嗎,是如何規定的?

遇到遺產繼承時,很多人都認為只要是與遺產相關的人都可以繼承遺產,沒有什麼義務可履行,這是十分錯誤的想法。在我國繼承中,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一致的。那麼,具體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在繼承中,權利和義務統一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不僅僅有權利,還有一定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二者是一致的,我國《繼承法》充分地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在繼承時,要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上,兩個繼承順序的劃分依據,不僅是血緣關係、親屬關係,而且還有權利義務關係。

(2)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本無繼承權,《繼承法》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享有繼承權,並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也是依據雙方是否形成扶養關係而確定有無繼承權。

(3)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有些人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對死者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繼承法規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遺棄、嚴重虐待、甚至故意殺害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剝奪其繼承權,使之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

(6)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們接受遺產的權利。

(7)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8)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同時承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稅款和債務,不能只享受繼承權利不承擔繼承的義務,但清償稅款和債務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但是,有些規定就不是機械地適用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例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繼承時,應當予以照顧(13條),這裡就包括因年老體弱或者殘疾,或者未成年等原因,未能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的那些繼承人,還是能夠得到比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較多的遺產。又如,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繼承份額。”胎兒不還未出生,自然還談不上盡什麼義務的問題,但為了保障他們出生後的生活,也給保留應繼份額,這樣才能保護這些特殊的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遺產的經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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