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在簽訂了離婚協議後一方確反悔,不承認離婚協議,認為該協議也沒有得到民政部門的確認,屬於無效協議。那麼,這種說法正確嗎?什麼是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本文將為您解答。

一、什麼是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

一、什麼是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處理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依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以及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知道了什麼是離婚協議之後,我們再來談談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

二、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八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有具體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大家會誤認為離婚協議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時就生效。但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身份關係的變動是附條件的。那麼,離婚協議的所附生效條件是什麼呢?

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所以對於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的問題,其實是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身份關係的變動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身份關係的變動的協議當然不能生效。《離婚協議》的生效時間應該是在民政登記離婚並提交備案後。

《離婚協議》簽訂後,一方反悔,主張離婚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中《離婚協議》因為是雙方在婚姻期間簽訂的,必然涉及一些雙方婚姻關係的基本事實、財產情況及當時雙方的一些分割意願的體現,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參考《離婚協議》中的相關內容瞭解案情甚至參照其分割意思判決。

目前,由於不少法官對於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還持簽訂即有效的觀點,因此在實務中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沒有統一標準。離婚協議涉及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起草和簽署時一定給要反覆考量,我們建議您向資深婚姻家庭律師諮詢,針對您具體情況,對離婚協議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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