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金融信託是以信用基礎的資產(動產、不動產、金融資產等)所有者為獲利或其他目的而將財產的管理或處理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一種經濟行為,它是在實物信託的基礎上演變和發展起來的,是現代信用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由於其財產管理、財務管理、投資開發、長期金融、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促進等功能能得到充分發揮,在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金融信託已發展成為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產業——金融信託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特徵
1.對受託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國外,一般是信託投資公司或銀行的信託業務部。在中國,受託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稽核批准的金融機構,但商業銀行依《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經營信託業務。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準經營金融信託業務,禁止個人經營金融信託業務。
2.金融信託是從單純保管、運用財產的信託發展而來的現 代信託,具有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的雙重職能。
3.金融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合同,明確信託各方的權利義務。
4.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他主經營行為,即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被動地開展具體業務,因此,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風險僅負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定在受託人要對因違背信託目的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在中國,信託業務風險的承擔因信託的具體情形不同而不同:信託存款的風險全部由受託人承擔;委託貸款與投資的主要風險由委託方承擔;甲類信託貸款與投資風險主要由委託方承擔;乙類信託貸款與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按約定的比例承擔。
5.金融信託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一項金融業務,因此,受託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的性質,按照實績分紅的原則,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報酬。
法律職能
金融信託的職能是金融信託業務應有的職責和獨具的功能。金融信託具有多種職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職能有以下三個:
財務管理職能
這是金融信託最基本的職能,它是指金融信託機構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託,為其管理、處理財產或代辦經濟事務等。比較典型的管理行為有委託投資、委託貸款等;典型的處理行為有代為出售或轉讓信託財產;代辦事務則主要包括代收款項、代為發行和買賣有價證券等。
融通資金職能
它是指金融信託機構通過辦理信託業務,為建設專案籌措資金,或對其他客戶給予資金融通和調劑的職能。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貨幣資金的融通,金融信託機構將貨幣資金無論用於貸款、投資或購買、出售有價證券,都能發揮融資的職能;二是通過融資租賃,實現物資上的融通與貨幣資金的融通;三是通過受益權的流通轉讓而進行的貨幣資金融通。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係的職能
是指金融信託機構通過開展信託業務,提供信任、資訊與諮詢服 務等方面的職能。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多邊經濟關係,金融機構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在開展信託業務過程中,要與諸多方面發生經濟往來,是天然的橫向經濟聯絡的橋樑和紐帶。通過辦理金融信託業務,特別是代辦經濟事務為經濟交易各方提供資訊、諮詢和服務,發揮溝通和協調各方經濟聯絡的職能。
法律關係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簡稱“金融信託關係”,是指由金融信託法調整的,在信託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係。金融信託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構成。
1.金融信託法律關係主體,或稱信託關係人。是指能夠參加信託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託關係設立的人。根據各國法律規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外,只要有財產,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都可成為委託人。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或者國家有關機關的指定而對信託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人。法律禁 止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及破產者成為受託人,從事金融信託則要由金融信託機構進行。受益人是指因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益人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權有效期內,具有權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兒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法律對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也有規定。如中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這樣,就使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能成為信託投資法律關係的主體(受託人),不能直接參與投資辦企業。另依有關規章規定,在中國從事金融信託業務的受託人限於經過批准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
2.金融信託法律關係客體。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金融信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也即藉以產生信託法律關係的信託財產。能夠成為信託公司經營物件的信託財產主要有貨幣、有價證券、金錢債權、動產和不動產等有形財產,無形資產一般不能成為金融信託的財產。如在中國,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就不能成為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