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但已經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且有穩定收入的,在賠償時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來計算。這種農轉城的規定,使得農村戶口的受害人在城鎮這種高消費水平的地方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可以不被一紙戶口限制而能拿到與城鎮居民相同的賠償款。那麼,賠償專案中同樣區分農村戶口、城鎮戶口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不是也可以農轉城呢?
步驟 方法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受害人因為事故致殘或死亡時,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可以獲得生活費賠償。法律上被扶養人包括由受害人扶養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8、30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該規定明確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也同殘疾、死亡賠償金一樣,有戶口之分。然後規定殘疾、死亡賠償金可以農轉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覆函中,卻沒有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可以進行轉換。也就是說,即使被扶養人跟隨著受害的扶養人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了,也依然只能按照農村消費標準來計算能夠拿到多少賠償額了。
不得不說讓生活在城鎮的被扶養人以農村的標準計算生活費,不僅是對農村居民感情上的一種傷害,還會使受害方的生活質量大大降低。這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個待改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