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現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一、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歷,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承擔檢驗醫師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四、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五、在《執業醫師法》頒佈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並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後連續工作兩年以上並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執業醫師法》頒佈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並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醫士業務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的臨床博士、碩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長學制畢業生,在學期間必須具有相當於大學本科的一年畢業實習和一年以上的臨床工作實踐,方可在畢業當年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必須保證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方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上述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未能滿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許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七、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端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後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八、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未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並未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其中,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定、醫學專業設定未經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2006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其學歷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006年9月1日後入學,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等學校中醫學專業中西醫結合方向本、專科學歷的人員(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定、醫學專業設定經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學專業中西醫結合方向學歷的人員,只能報考中醫類別中醫學專業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001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人員,取得的醫學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可以在取得學歷的當年報名參加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在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並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後,可報名參加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十、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 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及 1998年6月26日後作為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需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 6號令)第六、七條的規定,方可申請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

經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可報名參加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出具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

十一、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十二、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十三、在軍隊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作為地方考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並參加相應考試。

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在編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參照地方報考人員按規定在地方報考。

十四、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 8月31日。

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 、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 、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 、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 、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 、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 、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 、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 、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十六、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十七、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應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6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八、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十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臺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按照有關檔案執行。

二十一、在考生報名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援。對於其它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協助確認考生畢業學校和學歷的,要予以積極配合。

二十二、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衛生部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管理規定》(衛醫發[2001]127號)和《衛生部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衛醫發[2002]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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