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息票據貼現銀行會計處理?

貼現業務中,貼現企業將票據向貼現銀行貼現獲取資金,貼現銀行則獲得票據,收取貼現利息,並向貼現企業支付資金,這是同一票據貼現業務的兩個方面。

對於貼現企業帶息票據的貼現,《中級財務會計》課程講解得較為詳細,但“金融企業會計”課程對於貼現業務中銀行方面的會計處理,往往以無息票據為例進行介紹,對於銀行如何處理帶息票據貼現業務則避而不談。本文就此問題進行舉例分析,並提出改進方法。

方法/步驟

貼現賬務處理中的問題分析

例:20×1年10月4日,某公司將持有的一張票面金額為100 000元、票面利率為6%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已知該票據的出票日期為20×1年8月1日,票據期限6個月,即次年2月1日到期。銀行貼現率為9%。

分析:

票據到期值=票面金額+票據到期利息=100 000+100 000×6%×(6÷12)=103 000(元)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貼現天數÷360)×貼現率=103 000×(120÷360)×9%=3 090(元)

實付貼現金額=票據到期值-貼現利息=103 000-3 090=99 910(元)

本例中,銀行實付貼現金額為99 910元,小於票面金額100 000元。實務中有人蔘照無息票據貼現方法進行賬務處理,即利息收入=票據面值-實付貼現金額,其會計分錄為:

借:貼現資產——面值 100 000

貸:吸收存款——貼現申請人戶 99 910

利息收入 90

到期收到款項時,再做分錄:

借:聯行往來科目 103 000

貸:貼現資產——面值 100 000

利息收入 3 000

票據貼現的本質是一種質押貸款,貼現申請人為獲得資金而將票據質押給銀行,銀行按票據到期值發放貸款,但同時扣收貼現利息的一種交易。提前扣收的貼現利息是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這段時間的收入,因此不能將其全計入貼現日所在期間,而應將其分攤到每個受益期。

反觀上面的會計處理,顯然是在盲目套用無息票據貼現的會計處理方法,以致出現以下問題:①貼現利息3 090元,應暫時存放於利息調整賬戶,以後分期轉回。但上述處理卻在貼現時即確認利息收入,而且確認的金額也不是貼現利息3 090元而是3 000元。②貸款的利息收入是根據本金、利率、時間計算得出,但上述處理中,利息收入3 000元集中在票據到期日的發生額,3 000元是倒擠出來的,而不是根據本金、利率、時間計算得出的,這不符合利息收入的計算原理。③票據資產的價值按面值入賬並保持不變,不能反映真實資訊。

問題分析及改進方法

貼現利息是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這段時間的收入,不應將其全部計入貼現日,而應將其分攤到每個受益期。處理方法是先將貼現利息計入利息調整,每月終了,再按票據到期值、貼現率以及貼現申請人使用資金的時間計算利息收入,將其從利息調整中轉過來,這樣貸方反映的內容就是實付貼現金額和貼現利息,這是票據到期值在貼現企業和貼現銀行之間的利益劃分,借方總額肯定為票據到期值。

那麼,貼現銀行和貼現企業之間的利益用不用劃分,如何劃分?筆者認為若不劃分,則貼現科目只能反映一個到期值;若劃分為面值和到期利息兩個部分,這樣通過會計分錄便能清晰地反映已貼現票據的票據資訊,有利於貼現銀行進行分析。因此可以再開設一個貼現資產的二級明細科目即“貼現資產——已貼現票據到期利息”,上例的賬務處理為:

20×1年10月4日會計分錄為:

借:貼現資產——面值 100 000

貼現資產——已貼現票據到期利息 3 000

貸:吸收存款——貼現申請人戶 103 000

借:吸收存款——貼現申請人戶 3 090

貸: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3 090

或將以上兩筆合為一筆分錄:

借:貼現資產——面值 100 000

貼現資產——已貼現票據到期利息 3 000

貸:吸收存款——貼現申請人戶 99 910

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3 090

20×1年10月31日,根據票據到期值、貼現率、天數計算10月份應分攤到的利息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721

貸:利息收入 721[03 000×(28÷360)×9%]

20×1年11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772.5

貸:利息收入 772.5[103 000×(30÷360)×9%]

20×1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798.25

貸:利息收入 798.25[103 000×(31÷360)×9%]

20×2年1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貼現資產——利息調整 798.25

貸:利息收入 798.25[103 000×(31÷360)×9%]

20×2年2月1日到期收款會計分錄為:

借:聯行往來科目 103 000

貸:貼現資產——面值 100 000

貼現資產——已貼現票據到期利息 3 000

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可以發現,貼現資產賬戶初始確認為 99 910元,這恰恰是貼現銀行與貼現企業交易時所達成的票據資產的價格(即公允價格),真實地反映了票據資產的價值。後期賬務處理中,將利息收入從利息調整賬戶中轉出,一方面體現利息收入在各受益期的分攤,另一方面隨著“貼現資產——利息調整”科目金額逐漸減小,“貼現資產”賬戶的餘額逐漸增大,說明貼現票據的價值逐漸增大,並接近於票據到期值,這真實地反映了帶息票據資產價值的動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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