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誤工期限的確認標準並不一致,在幾處法律條文中均有規定,因此,不同的法院,對於誤工期限的確認並非一致。
工具/原料
交通事故誤工期限的確認
方法/步驟
計算誤工費,首先要確定誤工天數——法律術語為誤工損失日或誤工時限。誤工時限的確認,大體上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是根據《關於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營養日護理日評定準則》的規定,不同的傷情規定了具體的誤工天數,或者規定了部分傷情應當結合臨床實際進行確認。
第二種,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據此,因傷致殘的人員誤工天數又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對於各地法院來說,需要具體結合案情來確認誤工期限的具體適用,不同的規定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地法院不同的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