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怎麼給,子女的撫養費給到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不同,因而在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時,離婚後的父母可以選擇不同的給付方式。但是無論是何種給付方式,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當事人都不能拒絕支付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本文將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怎麼給,子女的撫養費給到什麼時候”這方面的問題為您作個簡單的解答。

一、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怎麼給?

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可以怎麼給,應該按哪些方式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第一是要根據給付方的實際履行能力;第二是要便於執行。可以採取按月、季、年給付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具體的給付方式按以下幾種情況:

(一)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階層且沒有多少積蓄的,應採取按月給付的方式。可由給付方按月自動履行,也可以由法院委託其所在單位協助執行,由對方按月領取。

(二)給付方沒有固定職業及收入,或是農業人口,則應判決按季或年給付的方式為宜,這樣也可減少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次數和法院執行工作的壓力,對當事人及法院都有益處。

(三)雙方當事人有較多的共同財產或存款,應當採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分割共同財產及存款時,應在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應分割的數額中首先扣除撫養費,這樣可以根本上解決法院為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年年搞執行的弊端,也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四)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18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18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二、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應該給付到什麼時候?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一)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二)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三)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四)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

上文就是對於離婚子女的撫養費的有關介紹。在現實生活中,因為種種原因,離婚夫妻會在子女撫養費的問題上產生很多糾紛,比如一方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怎麼辦,或是子女撫養費能否變更等等。這些問題因為實際的情況不同,因此我們建議您最好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這樣律師就可以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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