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國務院在出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著重指出,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但對農民工開展法律援助是一項系統性很強的工作,具有很強的社會參與性,從根本上形成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才是治本之策。
方法/步驟
增加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針對農民工自身的特點,制定宣傳計劃,定期宣傳,把宣傳重點放在與農民工有關的法律法規上,使他們瞭解就業、用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識,讓農民工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邊。找律師網解釋比如可以聯合勞動培訓機構定期舉辦法律常識培訓:定期開展各項活動和設立諮詢站點進行普法教育工作,編制一些簡單易懂的書籍、印發一些法律援助讀本和宣傳頁,通過各種媒體包括電視和網絡進行宣傳等方式。通過法律宣傳,從根本上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技能。
加強法律援助立法力度,提高法律援助權利救濟效率。我國應儘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目前,我國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仍然是《法律援助條例》,但它僅僅屬於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並且規定不夠明確和清晰,需要進一步地加以完善。特別是關於農民工和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法律貓指在《法律援助條例》中沒有專門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首先應制定一部統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以確保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其次要增加關於農民工爭議解決的簡易化程序,減少農民工的投入;再次需改革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條件與範圍,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使更多的農民工享受到該制度;最後必須降低農民工救濟的成本,比如可以在減、免、緩交案件受理費的同時,再對相關的司法鑑定費、訴訟保全擔保費用等也做相應的減免。
農民工有時之所以不將法律援助列為其尋求權利救濟的首要選擇對象,是由於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方式複雜,成本較高,又不能保證權利能夠確定得到保護。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從農民工的角度來分析法律的成本與效率,完善相關的制度。對於案件涉及標的小、案情簡單、證據充分的案件進行簡單申請後可直接受理,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同時,可以建立“集體援助制度”,比如在針對某一企業的案件,根據少數人的申請,如在案件中發現有大量的相似案件存在,即主動對其他農民工提出“援助邀請”,在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對整個群體進行集體援助,這可以極大地提高執法效率,簡化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