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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雖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絕不是一種荒唐的玩笑。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淺議稅收法律關係

  所謂稅收法律關係,是指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在國家稅收活動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

  :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

  對稅收法律關係性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稅收法律關係究竟是“權力關係”,還是“債務關係”;二是研究的方法論,是“一元論”,還是“二元論”。

  學者們以前都是從“權力關係”的角度,對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研究。也就是說,徵稅主體享有單方面的徵稅權利,納稅主體負有單方面的納稅義務。後來學者們逐漸意識到,在稅收法律關係中,徵納雙方應該互享權利和義務。現在有學者認為,稅收實體法律關係的重心是債務關係,稅收程式法律關係主要以國家行政權力為基礎,體現權力關係的性質。這實質上是一種“二元論”觀點。筆者以為,應當將稅收法律關係界定為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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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法律關係解析

  可以將稅收法律關係概括為三方主體、三種法律關係、兩層結構。首先,稅收法律關係應當是一個具有三方主體,即納稅主體、國家、徵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組成的多邊法律關係。這是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

  其次,稅收法律關係的範圍,是圍繞著“稅收利益”的流動而形成的,包括稅收徵納法律關係、稅收行政法律關係、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在稅收徵納過程中,對納稅主體而言,稅收利益表現為部分財產的單方面轉移;對徵稅機關而言,稅收利益表現為稅收收入的“無償”取得。隨後,圍繞著國家稅收收入形成過程,產生了稅收行政法律關係。基於上述兩種稅收法律關係,納稅主體獲得了要求和享有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利,國家也負有提供公共服務的義務,這便形成了稅收法定主義基礎上的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它是指人民***納稅人***與國家之間,就稅收的憲法性條款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憲法性稅收條款可以理解為,人民與國家就徵稅納稅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等事項,達成合意的“契約”表現形式。這是稅收法律關係的範圍。

  第三,從稅收利益的流動過程看,稅收徵納法律關係、稅收行政法律關係構成第一層關係,是人們通常所認識的稅收法律關係;稅收憲法性法律關係構成了第二層關係,這裡國家和納稅主體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而是通過中間主體徵稅機關相互聯絡,是一種間接的稅收法律關係。但是,它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這是稅收法律關係的結構。

  :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

  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是公平價值與平等原則,它們體現了契約精神,貫穿在稅收法律關係的各個層面上。要認清稅收法律關係的本質,就是必須正確認識稅收法律關係中,納稅人與徵稅機關和國家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問題。

  首先,前面已經將稅收徵納法律關係的基本性質,界定為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既然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儘管具有公法性質,也不可避免地內含有“平等”的因素。因為“法律關係”這一來源於19世紀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範疇,自產生之初就帶有“平等”的烙印,這就給稅收法律關係的平等性提供了理論上的淵源。

  其次,稅收行政法律關係是稅法與行政法的交叉領域,而在行政法領域,契約精神一樣可以體現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西方現代行政法學認為,政府與公眾之間不平等的“命令與服從”關係,早已被平等的“服務與合作”關係所取代。

  筆者認為,在行政法領域引入“契約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在稅收活動中更多地融入“服務與合作”的觀念,這是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必然選擇。

  第三,在稅收憲法性關係中,國家徵稅,也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滿足人們對國家的要求。所以,納稅與徵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係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並進行授權,然後才有國家徵稅。通過考察稅收從“取之於民”到“用之於民”這個流轉過程,能看出權利和義務在其間的雙向流動,平等原則在其中得到了體現。

  綜上所述,經由憲法的形式,國家和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定主義,通過“稅收法律”以及徵稅機關,建立了以徵稅和納稅為外在表現形態,以要求和滿足“公共需要”為內在本質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一關係所內含的“契約精神”,要求在調整納稅人與徵稅機關或國家之間的關係時,必須貫徹和體現“公平價值”以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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