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制度
什麼是?有什麼需要我們瞭解清楚的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原《商標法》第17條明確規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1993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舊法***和2001年新修改版***以下簡稱新法***,新法第30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雖然任何人都享有異議權,但任何人在其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必須證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異議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身份真實、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出示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與原件內容相一致的影印件,或者提交經頒證機構證實並加蓋公章的影印件。對於自然人冒用他人名義、假名、化名提出異議的,法人以因吊銷等事由而無效的工農業執照、公章提出異議的,應當不予受理;對於已經受理的,因其欠缺主體資格予以駁回,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種駁回制度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結案理由之一,准予被異議商標註冊。
- 成立制度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註冊申請人即被異議人的利益,避免因被異議商標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務專案上與異議人在先權利衝突而被整體駁回的現象,新條例第23條第一款規定,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此乃新法的重要進步。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例如:異議人註冊在先商標“陽光”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被異議商標“陽光”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鞋、帽”,則異議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裝”商品上成立,駁回被異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准予被異議商標在“鞋、帽”上的註冊。由於在異議終局裁定註冊後,該商標有可能被他人提出評審申請,為了避免他人按照初步審定公告和原註冊公告的內容提起評審申請,以及便於社會公眾知悉和商標管理,對於異議終局裁定部分成立的,應當將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內容完整地刊登公告。
- 起算時間
原《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8條第二款只規定了“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註冊的,該商標註冊公告無效”,但對被異議商標經終局裁定獲准註冊的專用權期限的起算時間未作明文規定,後經商標局解釋被異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自原註冊公告之日起計算。實際上,此種解釋在法理上存在無法克服的矛盾。理由在於:註冊公告一經宣告無效就自始無效並對將來無效,該註冊公告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果,何以解釋成在異議終局裁定後原註冊公告又能“起死回生”,發生法律效力。
令人遺憾的是,此種解釋已上升到新法和條例中。新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無論立法用語如何變換,其中“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就是原註冊公告之日。但條例第23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無論是“撤銷公告”還是“公告無效”,其後果是註冊公告的法律效力終止,不能發生法律效果。新法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原註冊公告發生法律效力,條例何以“撤銷原註冊公告”和“重新公告”。因此,條例本款的規定在根本上是違反新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的,而且被異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自原註冊公告之日起計算,又何需重新公告?重新公告的目的和法律效果何在?較為符合法理的解釋可能是: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原註冊公告效力“中止”,而非無效或者撤銷後的“終止”。
- 迴避制度
根據新法第9條的規定,商標異議審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三***與商標異議案件有利害關係的。適用本條的目的在於保證異議案件的公正審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而言,新法規定迴避制度是法治文明進步的表現之一。但是,新法的規定過於簡陋,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何時提出?申請的形式如何?由誰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決定的形式如何?審查員應當迴避但沒有迴避的法律後果如何?此外,新法對審查員應當迴避的情形規定的過於籠統,以致於出現了兩項含有“其他關係”或者“利害關係”的“兜底條款”。試問,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公務人員在客觀上能否成為“商標事宜”的一方當事人?如果在實踐中出現了此種情形,此類情形是否正常?因此,新法第9條在內容上比照民事或者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回避規定未免有些盲目。
在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審查員應當迴避的情形至少包括:***一***審查員的配偶是案件一方當事人;***二***審查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三***審查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案件經辦人的近親屬;***四***審查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近親屬;***五***審查員在審查階段參與了案件所涉被異議商標的審查決定;***六***審查員與案件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審查員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該案件審理結論無效,應當重新審理。當事人要求審查員迴避的,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前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商標局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通知當事人。
概述
一、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商標局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商標局依法進行裁定的制度。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為被異議人,該初步審定的商標為被異議商標。異議程式是商標註冊程式中的重要環節,它使商標註冊程式處於公開狀態,有利於在先權利人***含在先註冊商標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設立的目的:
***一***保護商標權利人和其他在先權利人的利益
對商標局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程式保障。還可以通過異議程式保護在商標審查中難以判斷的其他權利,如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專利權。此外在保護馳名商標、禁止搶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註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商標的審查雖然也是以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力為標準,但審查中的判斷只是一種可能性的判斷,而非事實上的判斷。商標局認為不屬於類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標,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消費者可能認為屬於類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標,容易或者已經造成誤認。的設立就給消費者表達自己主張的機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在市場上與其他商標混淆。《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於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用於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經註冊和使用必然在社會上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受商標審查員專業背景、認知水平、知識結構等因素所限,在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有不良影響或者違反禁用條款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公告。為社會公眾反對此類商標註冊提供了機會,由商標局作出裁定撤銷此類商標的初步審定,從而消除不良影響。
***四***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商標註冊審查制度由於受技術條件,審查員的經驗、學識、對商標近似認知程度的差異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誤審、漏審、錯審等現象。設立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制度和,就是將商標審查的情況向社會公佈,使行政權利接受社會監督,有利於提高工作質量,不斷完善商標註冊審查工作。
通過商標公告和異議制度,商標局可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及時糾正工作失誤或者不當之處,提高行政的公信力。通過社會公眾對商標註冊審查工作的監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三、商標異議的特點
***一***商標異議程式是商標註冊過程中的一個程式,但不是每個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式。
***二***商標法規定的異議是針對經過商標局的審查並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若反對經過審查的商標獲得註冊,必須要明確表達被異議商標不能註冊的理由和相關的事實依據。
***三***有嚴格的時限。異議期限實際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滿無異議的,公示內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別注意時限問題。
1、異議期:初審公告之日起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各種異議遞交方式的時效確認標準如下:
直接視窗遞交的——以遞交日為商標局收到日;
物流快遞公司寄送——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
郵局寄送***掛號信、EMS郵政速遞***——寄出的郵戳日***非交郵日***視為商標局收到日。
2、補充異議證據的時限:提出補充證據宣告的在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
3、異議補正: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
4、異議答辯: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30日內
5、變更代理人申請,合併異議審理申請,請求加快審理申請:在異議裁定之前都可以提交
6、異議複審: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四***商標異議與其他要求註冊申請的最大不同,是在異議程式中有要求註冊和反對註冊的雙方當事人,在一個異議案中有可能是有一個異議人***即兩個當事人***,也可能有兩個以上的異議人***即多個當事人***。
***五***目前商標法及商標條例沒有明確商標異議實質性條款
鑑於以上特點,商標局在異議申請收文方式上掌握的比較寬鬆,比如企業或者個人除了通過代理組織遞交和直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遞交外,還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異議、郵寄異議申請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異議申請書也沒有必須使用規範書式的要求。
但是,商標局在異議時限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式方面都掌握的很嚴格。比如異議期和異議申請寄出日、提出異議是否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因為只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界限辦理,對方當事人才公平。
另外,由於《商標法》沒有規定異議人必須依照某條款提出異議,代理人在為委託人主張權利時,空間比較大,可以全面按商標法的規定闡述意見。
四、商標異議審查和商標註冊申請審查的聯絡和區別
商標異議程式是商標註冊審查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的聯絡主要表現為審查標準的一致性。商標異議的審查與裁定也是由商標局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商標的內部監督,這就是要求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等審查標準上應當保持一致。但異議裁定中有關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體現了個案原則。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標準原則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
對於商標註冊申請審查中認為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的,在異議程式中,商標局通過聽取當事人的理由後,有可能認為構成近似商標。如果異議審查標準與商標註冊申請審查標準完全相同。就在一定程度上使異議制度失去意義。
***二***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屬於主動審查,異議審查屬於被動審查
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是將一份申請與不特定的多數在先註冊或申請商標進行對比審查,對該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商標註冊申請人不參與實質審查活動。異議審查僅圍繞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不主動地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具有被動性。
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充分機會陳述自己的理由、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適用法律條款不同
商標註冊申請審查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在商標異議程式中都有適用的餘地。如被異議商標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等。
對於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無法主動審查和適用的法律條款,利害關係人可以通過異議程式進行主張,商標局經審理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就可以依據該條款不予被異議商標註冊。例如,保護馳名商標***第13條***、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註冊***第15條***、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惡意搶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31條***
***四***審查方式不同
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目前是由審查員通過錄入形成的電子申請的資訊,依照審查標準進行全面審查。確定結論後,進入複核、簽發等程式。
商標異議的審查是由審查員審閱異議雙方當事人遞交的書件,進行歸納整理,將陳述的理由和相關證據提交到合議組進行討論,形成裁定意見,由審查員撰寫裁定文書,由處長簽發。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標無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