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2日

  在生活中,買斷工齡的事情經常會遇見,那麼,買斷工齡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斷工齡的賠償標準,希望能幫到你們。
 

  買斷工齡的賠償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釋出***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買斷工齡領取退休金的條件

  一是個人的累計參保繳費年限一般要達到15年***對於老職工,如果過去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相應年限可以視同為已繳費。另外,按規定,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為10年***。

  二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幹部55週歲,工人50週歲***。

  買斷工齡的政策

  一、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檔案第二項第九點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素質,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十二項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必須切實尊重職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堅持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進一步理順勞動關係,依法進行平等協商,認真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1998年國家勞動部就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通知中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後,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後,應當由變化後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於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係重大問題,如集體變更或解除勞動關係等,要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四、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檔案***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

  六、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採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採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七、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徵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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